859
家用電動個人修飾電器標準
第一、 二和三版本命名為美容院設備. 第四、五和六版本命名為電動個人修飾電器.
第一版本 ─ 1954年9月
第二版本 ─ 1966年11月
第三版本 ─ 1971年5月
第四版本 ─ 1975年7月
第五版本 ─ 1978年7月
第六版本 ─ 1984年2月
第七版本 ─ 1988年1月
第八版本 ─ 1991年1月
第九版本 ─ 1995年12月
第十版本
2002年8月30日
UL859最新認證于2002年4月17日作為美國國家標準(ANSI), 其第十版本包括2002年8月20日修正的內容. UL859認證作為美國國家標準保持使用持續的維修程序. 標準任何部分的評述或建議可隨時呈交UL. 文字評述送交CA95050, Santa Clara, Scott Blvd 1655, UL-SC標準部門.
有效期作為一個立即隨著特定要求的記錄被UL公司確定建立.
此標準的修正通過發行修正或補充的附有發行日期的頁數執行. UL標準只有與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 所有項目列在伴隨修訂要求最新設置的傳送通知上.
ISBN 0-7629-0773-8
UL公司1991、2002版權所有.
目錄:
前言:
引言:
1. 範圍
2. 概述
2.1 部件
2.2 測量單位
2.3 未注明日期的參考
3. 詞匯解釋
結構
4. 概述
5. 風筒浸水保護
6. 框架和外殼
6.1 概述
6.2 聚合物外殼
6.3 金屬外殼
6.4 防腐性
6.5 帶電部件的接觸
6.6 門窗和蓋子
7. 減少傷人危險
7.1 概述
7.2 有水槽的電器
7.3 蠟脫毛器
8. 機械裝配
9. 穩定性
10. 懸掛和固定方式
11. 電源連接
11.1 永久連接電器
11.2 電線端子
11.3 線連接電器
11.4 應力抵銷
11.5 套管
11.6 直接插入式電器
12. 帶電部件
13. 水槽
14. 內部線路
15. 發熱元件
16. 電絕緣
17. 熱絕緣
18. 超流保護
19. 熱切斷(熱熔連接)
20. 浸水檢測電流斷開器
21. 燈座和插座
22. 開關
22.1 概述
22.2 雙電壓選擇器
23. 自動控制
24. 間隔
25. 接地
26. 馬達
26.1 結構
26.2 刷壞情況
性能
27. 概述
28. 外殼強度測試
29. 傾倒測試
30. 穩定性測試
31. 漏電電流測試
32. 潮濕條件下漏電電流測試
33. 浸水檢測電路斷開跳掣時間測試
33.1 收到的風筒
33.2 條件下的風筒
34. 漏水點濕度測試
35. 導電外層測試
36. 輸入功率測試
37. 正常溫度測試
37.1 所有的電器
37.2 蠟脫毛器
37.3 熱發鉗和風梳
37.4 風筒
37.5 手持式風筒
37.6 馬達減速測試方法
37.7 溫度測試 ─ 馬達減速
38. 絕緣抗電壓測試
39. 異常操作測試
39.1 概述
39.2 所有的風筒 ─ 披蓋測試和鎖緊轉子披蓋測試.
39.3 手持式風筒
39.4 雙電壓電器
39.5 所有電器 ─ 短路、停止測試
39.6 熱發鉗 ─ 短路測試
39.7 加蓋型風筒 ─ 頭發纏繞測試
39.8 蠟脫毛器
39.9 配有方便插座的風筒浸水保護裝置
39.10 自動控制預熱循環電器
40. 置于水汽環境中測試.
41. 應力抵銷測試.
42. 軟線孿曲測試.
43. 轉尾組裝安全測試.
44. 轉尾耐久性測試.
45. 挂耳耐久性測試.
46. 自動控制測試.
46.1超載
46.2 耐久性
47. 熱切斷測試(熱熔連接)
48. 馬達控制超載測試
49. 接地連續性測試
50. 手挂式風筒吊牌性能測試
50.1 概述
50.2 測試條件
50.3 測試方式
51. 固定裝置強度測試
52. 延伸操作測試
53. cc 發熱元件耐久性測試
54. 液溶器、密封槽或檔片之物理特性測試
55. 貼紙粘性測試
56. 可燃性測試 ─ 脫毛器蠟
工廠和生產線測試
57. 絕緣抗電壓測試
58. 接地連續性測試
58.1 接地連接的連續性
58.2 電顯示裝置.
59. 風筒輸入功率測試
額定
60. 細則
標記
61. 細則
61.1 概述
61.2 大身或桌支撐, 罩或殼式風筒
61.3 雙電壓電器
61.4 手持式風筒電器
61.5 永久安裝穩固于牆上的風筒
61.6 發鉗
61.7 直接插入式電器
61.8 蠟脫毛器
61.9 浸水檢測電路斷開, 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或類似的保護裝置
61.10 手持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的方便插座.
操作手冊
62. 概述
63. 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說明書
64. 安裝說明書
65. 操作說明書
66. 用戶維修說明書
電極型器具
67. 概述
68. 結構
69. 操作測試
70. 漏電電流測試
71. 拆卸和重裝
72. 標識
73. 操作說明
牆挂式風筒
74. 範圍
75. 概述
76. 結構
77. 性能
78. 標識
79. 使用和注意事項說明
80. 安裝說明
附錄 SA-風筒附件
SA1. 範圍
SA2. 概述
SA3. 標識
SA3.1 概述
SA3.2 風筒附件
SA3.3 產品包裝
SA3.4 說明書
SA4. 說明書
附錄A
部件標準
序言
A. 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机構監督服務中的,如下範圍中所列朮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研究、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安裝及制造者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以及必要而合理的調查而修正,改進.
B. 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者之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
C. 符合本標準的產品,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發現有違犯該標準安全要求的方,則不必再斷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D. 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如檢查實質不一樣,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
E. 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由於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因此,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害,使用、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的損失.
F. 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因此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
引 言
1. 範圍
1.1 這些要求包括家用個人修飾電動器具, 如風筒, 發鉗, 梳子, 刷子以及類似的符合NFPA70國家電器準則的電器.
1.2 這些要求不包括額定電壓超過250V的電器, 也不包括如下安全標準的電器:
a) UL544醫療和牙科設備標準;
b) 醫療電器設備標準, 第一部分: UL2601-1一般安全要求;
c) UL1431個人衛生和保健電器標準;
d) UL1028發夾和剃須刀標準;
e) UL1647馬達帶動的按摩器和體育器材標準;
f) UL130發熱墊標準;
g) UL1727電動個人修飾器具標準.
1.3 當有關產品之材料和結構與本標準要求不相同時, 應根據相關的要求對其進行檢查和測試, 如檢查實質不一樣, 則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 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 修正和執行方法.
2. 概述
2.1 部件
2.1.1 2.1.2段描述的除外, 此標準下的產品部件應符合部件要求, 參看符錄A產品使用部件的標準表.
2.1.2 部件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
a) 在此標準下產品部件使用中, 對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
b) 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
2.1.2 使用部件要與使用條件確立的額定值一致.
2.1.4 規定的部件其結構特征不完整, 其性能受到限制. 此部件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 如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度, 應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
2.2 測量單位值
2.2.1 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 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
2.2.2 除非另有規定, 此標準提及的所有電壓或電流值都是根值.
2.3 沒有注明日期的參考
2.3.1 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應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
3 術語
3.1 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
3.2 自動控制----用以設定在工作條件下, 能自動控制時間, 溫度或壓力, 而不是用於非正常工作條件下的防護裝置.
3.3 自動控制器具----符合如下一個或多個條件的電器:
a) 一個完整的操作周期后, 限制裝置或類似的部件啟動電路, 電器的重復開始如果不是手動控制.
b) 在任一單個預前設定操作周期過程中, 馬達停止和重新啟動.
c) 當電器啟動后, 馬達的最初啟動比常規的啟動要遲.
d) 配有分離開始線圈馬達的電器, 在任一單個預前確定的操作周期過程中, 機械裝載的自動改變充分減小馬達速度以重新使初始線圈與電路連接.
3.4 主體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被支撐在主體的任何部分, 不同於用戶的手支撐(如肩, 主體或頭支撐風筒), 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5 臺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被支撐在櫃, 桌或長凳上(如殼式風筒), 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6 直接插入電器----是指沒有電源線而通過完整的葉片直接插入插座而被支撐的電器.
3.7 雙壓電器----指額定電壓為120或240V且配有轉換電壓裝置的電器.
3.8 固定電器----趨向於永久與電連接的電器.
3.9 落地式電器----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被支撐在地面(如有搖擺位置的風筒), 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10 手持卷發器----具有接榫手柄, 鏍紋或波紋角板的電熱舌且靠其卷發的電器. 典型的結構見圖3.1(圖在英文版上)
3.11 卷發電熱器(頭發整形裝置)----配有柱或槽在上面或里面的櫃支撐電器, 其卷發裝置(如滾筒)在用於卷發前是發熱的. 此裝置也適用於內裝有發熱元件和插入負極接觸片的正極電接頭配件的電卷發器(滾筒).
3.12 拉直頭發鐵夾----類似3.10描述的卷發器, 只是放置的拉發板是平的.
3.13 手持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被用戶的手接觸以控制電器, 但不完全被手支撐.
3.14 手支撐器具----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被被用戶的手支撐(如發鉗). 參考用戶手冊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15 熱風卷發鉗(或刷子)----在電器內有一風扇, 通過發熱元件送熱風, 從電器的前筒開口吹出.
3.16 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 ─ 當導電液體進入電器, 與帶電部件和內部傳感器接觸, 使在帶電部件和傳感器之間的電流超過預前確定的水平, 可重設或不可重設的裝置斷開浸水電器的電路.
3.17 輸入電壓選擇器 ─ 電器上調節所需電壓的裝置.
3.18 限制控制 ─ 圖表3.2(在英文版上)條款A中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限制裝置是 ─ 非重設控制(僅操作一次), 它打開所有的電路以減少火險或電擊.
3.19 限制能量初級電路 ─ 線電壓電路與跟電源電路串聯的限制電阻合并以便:
a) 在使用條件下, 限制阻抗負載電路電勢不超過42.4伏峰值(30伏根值).
b) 在任何條件下, 包括異常操作, 限制阻抗負載電路可得到的最大能量為100伏安.
3.20 線電壓電路 ─ 電勢不大于250V, 其電路特性超過低電壓電路或限制初級能量電路.
3.21 低電壓電路 ─ 由初級電池, 2級變壓器或變壓器和固定阻抗的組合體提供電流的電路, 作為一個元件, 它符合2級變壓器所有性能要求, 且不會有多于42.4伏峰值(30伏根植)電路電勢存在.
3.22 可攜帶式器具 ─ 指便于攜帶或轉移的電器.
3.23 預熱周期 ─ 快速加熱操作周期, 其加熱元件起初以較高的能量水平操作一段時間. 然后能量降低至正常使用溫度水準. 在電器的使用過程中, 其能量在高低水平間波動. 能量水平可通過改變功率值、時間、周期或它們的組合來控制. 能量水平的改變可通過計時器、溫度控制器或二者的組合體來引發.有預熱操作周期的電器一般為 “即刻加熱”型. 溫度短暫條件與正溫度系數(PTC)或恆溫器的操作發生聯系, 則不必考慮其作為一個預熱周期.
下面是一些預熱型電器:
a) 電器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一段時間, 時間由時間裝置或電路來確定. 功率值然后降至低溫水平進行剩入的操作.
b) 電器起初在較高預熱功率水平操作, 其時間根據溫度而定. 功率回應溫度控制器隨時間而改變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
c) 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 然后, 用同樣的功率通過電掣機構操作一個預定的周期以保持正常操作溫度.
d) 電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預定的時間, 用同樣的功率操作一個周期, 周期通過電掣機構和溫度控制器依溫度而調整.
3.24 固定式器具 ─ 線連接電器被固定在一個地方或位于一個空間.
3.25 溫度控制 ─ 圖表3.2條款B顯示的適用于手持風筒的溫度控制在馬達減速和異常操作過程中是自動重設控制, 它使電路控制在限制溫度內. 校正溫度控制, 耐久測試最少6000個周期. 符合UL353限制控制標準所有其它的要求或UL873溫度顯示和溫度調節設備標準.
3.26 溫度調節控制 ─ 在使用條件下調節溫度的功能裝置.
3.27 熱切斷 ─ 可替換但不能重設的溫度感應或溫度電流感應裝置. 在異常操作中, 能減少由于電器過度加熱而產生的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
3.28 牆挂式電器 ─ 在使用過程中, 配有眼孔槽、挂孔或類似特徵以挂在牆上的線連接電器. 牆挂式電器可由兩個相互結合的部件組成, 一個用于挂在牆上, 另一個在使用中被手支撐. 參考電器使用說明書以證實電器的功能.
3.29 蠟脫毛器 ─ 一種器具首先熔化類似蠟的原料(以下簡稱蠟)涂于身上然后從身上剝掉以除去不要的毛發.
結構
4 概述
4.1 在如下正文中, 只適用于電器特別類型的要求, 如手持風筒和發鉗, 通過對相關類型要求中的特別參考加以識別. 缺少特別參考或 “電器”項目的使用則表示要求適用于此標準的所有電器.
4.2 兩種或更多類型組合的電器(例如: 有手支撐部分或櫃臺支撐部分的電器), 或適合兩種或更多類型定義的電器(例如: 能被手支撐或櫃臺支撐使用的電器), 要調查研究它以符合有關電器類型的使用要求. 如果注明相同條件的兩種要求不同, 則要按更嚴格的要求調查研究電器.
4.3 在3.15段定義的熱風發鉗或毛刷應符合適用于手持風筒和發鉗的要求.
4.4 裝液體的容器與電器一起使用且作為電器的一部分應符合適用結構要求.
4.5 發鉗有可能放置在易燃原料上, 應提供一個用防火原料制造的位置, 當不使用時可放置在其上面.
例外: 如果電器得到的溫度不足以使易燃原料著火, 則不需提供位置.
4.6 當持續操作時, 溫度高于100°C(212°F)的發鉗要提供一個完整的存放位置. 提供給其它類型電器的位置可是一個分離或完整的裝置.
4.7 關于4.6段發鉗完整位置的設計或形狀, 當發鉗在位置上以預定的方式被支撐時, 超過150°C的發鉗任何表面不會與支撐表面接觸.
4.8 符合4.7段要求用于完整存放位置的聚合物原料應有以使用為準的額定溫度.
5 風筒浸水保護.
5.1 當電器被激活, 其電源開關在 “開”或 “關”檔位以及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 手持頭發吹干電器(如風筒、熱風梳、熱風卷發器、發鉗風筒組合體、牆挂式風筒或類似的電器), 其結構要能減少電擊危險.
5.2 符合5.1段的要求可使用如下裝置完成:
a) 完整的接地失敗電路斷開器(GFCI)
b) 完整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
c) 當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浸入有接地導電路徑的水中時, 斷開所有帶電部件的另外類型完整保護裝置(以下簡稱保護裝置)
5.3 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GFCI, 則GFCI需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GFCI之要求.
例外: 固定于牆壁永久連接風筒上的GFCI需符合UL943A級永久連接GFCI之要求.
5.4 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裝配有IDCI, 則IDCI需符合UL1664浸水保護電路斷開標準. 在IDCI線上的任何電路導體在開路條件下, 則IDCI不需提供保護. 風筒和IDCI的組合體需符合20段, 33-35段以及61.9.1和65.9段規定的要求.
5.5 除了GFCI和IDCI外, 如果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還裝配其它保護裝置, 則要研究保護裝置, 確定其使用可接受, 保護裝置的研究包括但不限制如下內容:
a) 電的額定值,
b) 使用溫度,
c) 操作可靠性,
d) 抗異常操作條件的影響,
e) 抗機械濫用,
f) 抗電瞬變現象,
g) 抗水汽.
頭發吹干電器和保護裝置的組合體需符合33段描述的浸水保護電路斷開(IDCI)跳掣時間測量測試.
例如: 如果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敗電路斷開標準A級線連接要求,可確定其使用可接受.除非它要求:
a) 沒有接地導體.
b) 沒有同類型的電源線.
c) 在任何電源導體是開路的條件下,不符合高阻接地失敗要求.
d) 中性導體在負載電路上的一點接地條件下,不提供符合高阻接地失效測試的接地中性保護.
手持式頭發吹干器具和此種保護裝置的組合體不要求經受35段導電涂層測試描述的測試.
5.6 GFCI 、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應與手持頭發吹干電器電源線連接插頭成為一個整體.
例外1): 安裝於墻上的永久連接風筒,其GFCI 、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可位於墻壁內.
例外2): 有關浸水、抗机械濫用和類似考慮后的接受性補充研究后, GFCI 、IDCI或其它保護裝置作為穿過線結構置於電源線內或風筒外殼里.
5.7 用戶重設保護裝置應與20段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S)或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
準描述的監控電路并聯.
例外: 用戶可重設的保謢裝置在如下基礎上有重設特征而沒有測試功能:
a) 保護裝置符合UL991使用固態裝置有關安全控制測試標準.如果執行計算研究,最大
失敗率(XP)預計每一百万小時不超過1.5.如果執行說明的方法,測試加速增值應是5763.
b) 電器配備說明書敬告用戶重設特征,如何以及何時使用它.
c) 電器說明書應是提醒使手者,在保護掣因浸水而早跳時,不要重置和再使用電器.
5.8 用以測試重設保護裝置的開關,在掣蓋或其它附近永久性地標出“測試”和“標志”.
5.9 保護裝置斷開帶電部件后,它不會自動重設.
5.10 與手持式風筒插頭連成整體配套的保護裝置,如符合下列要求時,可以配備獨立的插座.
a) 插座是
1. 與所附插頭有相同的形狀.
2. 接線接於保護裝置的負載端.
3. 與插頭配件接相同的极性.
b) 插頭的額定電流15A,電壓125伏,符合UL498插頭插座的標準.
c) 插座面寬小於5/8英寸(15.9毫米), 長小於7/8英寸(22.2毫米)符合21.7段規定的固定間隙要求.
d) 插座區域周圍不應有任何影響插針完全插入的物件,其插頭的表面尺寸如在圖5.1規定的一樣.
e) 當圖表5.1顯示的插頭完全插入插座時,測試和重置鍵,在執行測試和重要保護裝置時,無需借助工具均易於接觸.
f) 保護裝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線連接GFCIS要求.
例外1): 使用表格11.2規定的用於手持風筒可接受的花線.
例外2): 不需提供接地方式.
g) 如果有插座接觸槽和接地孔,接地插頭的線葉片不能通過手動壓力裝置,包括巧妙處 理以偏斜保護裝置主體外面的接地針.提供的擋板要符合圖表5.2隱影部分描述的最 小尺寸和形狀要求.擋板與面部共面或凹進不超過3/32英寸(2.4毫米).其結構較硬,在 硬度計A刻度處測量,原料硬度最小90∘.“A ”處尺寸可能減少到0.531英寸(13.5毫米).
h) 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符合39.9.1~39.9.5段描述的异常操作測試.
i) 永久可讀標記貼置在插座附近:
1. 規定意欲插入其上如61.1.7所規定器具的最大電流和功率額定值.
2. 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使用后立即拔掉.
3. 如61.10.1規定的一樣,標明不能使用直接插入(無線)器具.
j) 說明書包括65.10段規定的操作指導.
5.11 關於5.10中的F所述,每個輸出電路應只能代表一個,而不能代表另一個,例如,短路測試應在每個輸出電路上逐次進行,在線連接電路和負載電路之間的絕緣抗電壓測試應包括兩個負載電路,溫度測試在以下情況進行.
a) 風筒負載電路和插座各自負載額定值.
b) 15安插座空載連接風筒負載電路.
6 框架和外殼
6.1 概述
6.1.1 電器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使用過程中遭遇濫用. 電器所固有的強度能在使用中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空間間隙減小, 元件松脫或發生移位, 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起的起火、電擊或傷人危險.
6.1.2 判斷外殼可以接受的主要方面:
a) 物理強度
b) 抗衝擊性
c) 吸水性
d) 易燃性
e) 防腐蝕性
f) 在正常或非正常溫度條件下的變形
對于非金屬外殼, 有關熱老化所有的因素都應考慮.
6.2 聚合物外殼
6.2.1 聚合物外殼需符合UL746C在電動設備評估使用中 ─ 聚合物原料標準.
例外: 39段異常操作測試代替UL746C規定的異常和嚴格條件要求. 對于聚合物外殼, 除了手持風筒外, HB原料的使用需要求附加的異常或嚴格條件測試.
6.3 金屬外殼
6.3.1 金屬外殼的最小厚度如表格6.1所陳述(在英文版上).
6.4 抗腐蝕
6.4.1 如果未保護部件的故障能引起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險那么鐵和鋼部件要通過噴漆、電鍍、裝甲板或其它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
例外1): 在結構中由于暴露于空氣或水汽中而引起鐵或鋼的氧化 ─ 金屬的厚度和溫度也是考慮因素 ─ 外殼內的鋼片或鑄鐵部件表面不要求防腐保護.
例外2): 軸承、鐵心片, 鐵或鋼的小部件, 如墊圈、螺絲或類似的部件不要求防腐保護.
6.4.2 裝液體的容器對在其內使用的流體需能抗可能的腐蝕影響.
6.5 帶電部件的接觸.
6.5.1 電器的帶電部件應固定或封閉以防止與非絕緣帶電部件和內部線路不經意的接觸.
6.5.2 當確定符合6.5.1時, 不需工具能被用戶打開或移動的外層外殼部分被打開或移動(以連接附件、 作操作調整, 換灰士或其它).
6.5.3 電器的外殼不充許有直徑為1英寸(25.4毫米)的探針插入的開口以接觸任何引起電擊的部分, 探針如表6.1說明的一樣.
6.5.4 關于6.5.3, 在插入開口前、后及過程中, 探針與任何結構、旋轉的或角度的位置接觸, 穿透開口尺寸充許的深度, 包括與最多連接組合的最低深度, 不能把探針當作評估原料強度的工具.
6.5.5 當開口符合圖表6.2顯示的條件時, 直徑1英寸(25.4毫米)的探針可進入的開口是充許的. (圖表6.2見英文版27頁)
6.5.6 作為線電壓電路帶電部件, 限制能量電路的帶電部件要求同樣的保護程度以防不經意地接觸.
6.5.7 絕緣毛刷帽不要求額外的外殼.
6.5.8 有一組開口或保護口(如格窗、放熱孔或屏幕)的外殼1區域要經受28.1段描述的外殼強度測試.
6.5.9 遙控或自動控制電器的外殼, 應能減少熔化金屬、絕緣體燃燒部件冒火花或類似物落到易燃原料上包括支撐電器的表面而引起的危險.
6.5.10 6.5.9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耐燃原料擋板以防止燃燒.
a) 對于馬達除非:
1) 馬達的結構部分配有類似檔板的部件.
2) 當馬達在如下各種失敗條件下開動時, 對馬達予以保護而沒有絕緣燃燒物或熔化金屬掉落在支撐電器表面上.
Ⅰ) 主線圈開路.
Ⅱ) 啟始線圈開路.
Ⅱ) 啟動開關短路.
Ⅲ) 對永久性分離電容馬達、電容短路.(馬達通電前和轉子被鎖緊時短路)
3) 馬達應配備馬達熱保護器(對溫度和電流都很敏感的保護裝置)應在馬達最大負載時, 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 不會引起馬達繞阻溫度超過125°C或使馬達鎖定時轉子的溫度超過150°C.
b) 對于導線, 除非它是聚氯橡膠或熱塑絕緣.
6.5.11 除非電器外殼底部沒有開口或部件的故障不會導致火險, 在6.5.9段中的要求有必要使開關, 繼電器, 螺線管或類似的部件各自且完整地封閉.
例外: 開關、繼電器, 螺線管或類似部件的端子不需各自和完整地封閉.
6.5.12 在6.5.10中規定的檔板應是水平的, 置于圖表6.3說明的位置且其面積不小于圖表6.3說明的數值. 如果開口不會使熔化金屬、絕緣燃燒物或火焰微粒掉落在易燃原料上, 則用於排水或排氣的開口充許在擋板內.
6.6 門和蓋
6.6.1 外殼的門和蓋在關閉位置應配備鎖定裝置.
6.6.2 如果外殼的門和蓋接近任何負載的保護裝置, 更換或使用時必須打開, 應要用鉸鏈(或類似的裝置)連接. 門或蓋應配備一插閂或類似的裝置, 且要求其與外殼緊密接合, 與開口四周都搭接完好.
7 減少對人身傷害的危險.
7.1 概過
7.1.1 以減少傷人危險而定的材料, 其特性需滿足負載條件的要求.
7.1.2 不使用石棉.
7.1.3 能導致傷人危險的移動部件需被封閉或配備其它裝置以減少不經意的接觸.
7.1.4 有關7.13規定的要求, 對器具的整個結構和用途要分析, 其外殼或保護裝置, 在判斷是否合格時, 暴露的活動部分要作如下考慮:
a) 暴露的程度
b) 可活動部件的鋒利程度
c) 手指, 手臂, 頭發或衣服被卷進活動部分的情況(如齒輪, 皮帶車輪上運行時; 在打入或剪切活動中, 活動部分關閉)
7.1.5 器具或器具配備的任何部分, 在其內外部應無鋒利邊, 毛刺, 尖銳端點以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導致傷人危害.
7.1.6 在電器上調整其高度時, 其上部應牢固地固定在位置上, 如果固定裝置松脫或工作不當時, 也要提供一個裝置以防上面的部件迅速下降.
7.1.7 手持風筒, 其進氣開口應配有屏蔽或類似物以至沒有大于0.004平方英寸(0.03平方厘米)的開口.
7.2 有水槽的電器.
7.2.1 溫度高於46℃(114.8℉)的裝液體的器具需符合7.2.2-7.2.4, 29.1-29.3和30.2中規定的要求.
例外1): 電極型器具不需符合這些要求; 對於電極型器具的要求, 請參看67-73段.
例外2): 蠟脫毛器不需符合7.2.3, 7.2.4和29.1-29.3段中規定的要求.
7.2.2 在使用條件下, 電器的結構應能減少火險. 不能有噴射液體的開口, 除非此開口需執行此操作功能.
7.2.3 有一水池或容器的器具, 其容積超過32盎司(946ml)應配備完全插入片或鎖定蓋.
7.2.4 器具需要裝配的部件(例如, 扭鎖部件的噬合), 如果安裝不當會導致傷人危險, 則應示意清晰, 讓使用者一目了然.
7.3 蠟脫毛器
7.3.1 蠟的最高溫度, 根據37.2.1-37.2.3段進行測量, 不能超過75℃(167℉)
7.3.2 可能被使用者接觸表面的最大溫升如表37.2所規定.
7.3.3 當器具是多檔發熱組件(例如, 一檔是對皮膚的器具, 在規定的溫度保持熔化蠟, 而高檔則是快速熔化固態蠟的器具), 應符合下列情況:
a) 對於快速熔化來說, 如蠟能在75℃上熔化, 則蠟的儲蓄盒可能很熱, 則需提供一個不可移動的, 自動關閉的蓋.
b) 應提供一個可見的超熱條件指示器, 當蠟溫度超過75℃時, 指示器會顯示. 此指示器應是分離的,且與其它任何溫度指示器分開(例如, 指示燈的功能依可調的恆溫器而定)請參看37.2.3, 63.7(1)(12). 和65.8(e).
c) 標記(如數字或符號), 應置於熱檔位選擇器附近, 永久標記應貼於電器上符合61.8.1(b), 使用或保養說明書要警告用戶防止使用已經加熱且溫度高於使用設定的蠟.
d) 結構設計需有用戶操作的溫度控制部件(可調節的球形捏手或類似部件)以便用戶校正和積極的行動而選擇熱設定或轉換一個熱設定至另一個. 結構要求兩個分開而有區別的動作(如推和轉), 此結構是符合要求的一個控制例子.
7.3.4 有關7.3.3(a), 非活動蓋要求使用特殊工具(除了維修人員, 其它人不可用的工具)以移動. 自關蓋是無需使用者的行動而返回其關閉位置, 不同於當電器被水平面支撐時從開位置放松它.
7.3.5 根據39.8.5和65.8, 如果溫度調節控制的故障增加蠟的使用溫度達75℃(167℉)以上, 可見的方式, 如提供指示燈以告訴用戶超.
例外: 如果在溫度調節控制的短路上使用熱切斷或自動斷路手動重設恆溫器, 則不要求可見的超熱狀態指示器. 溫度被蠟保持, 在使用中電器的表面被使用者接觸, 通過適當的研究確定熱切斷或恆溫器斷開時不會有燃燒危險. 研究包括溫度保持在規定限制上的時間長短, 原料熱慣量和類似的因素.
8. 機械裝配
8.1 組裝配有馬達或其它振動部件的電器, 電器不會被振動負面影響. 毛刷帽應緊固或其它方式結構以防止松動.
8.2 電掣(不同於線穿過電掣), 燈座, 插座, 馬達連接插頭或類似的部件應穩固地安裝以防止轉動.
例外1): 當符合如下所有條件時, 不要求電掣有防轉動方式.
a) 當使用時, 插杆或其它類型電掣不轉動 (搬扭開關在開關的操作中經受轉動力);
b) 安裝電掣的方式應是電掣的運作不會導致電掣的松動;
c) 如果電掣不轉動, 間隔不能減少至低于要求的最小數值;
d) 與其被人直接接觸, 倒不如用機械方式安裝電掣.
例外2): 如果轉動不會減小間隔低于要求的最小數值, 在燈座內不能替換的燈(如非活動寶石密封的氖燈或指示燈)不要求防止轉動.
8.3 不能單獨依靠摩擦來滿足8.2段防止轉動的要求. 使用鎖緊墊圈是單孔安裝設備防止轉動的可靠方式.
8.4 如果轉動會導致間隔縮小, 導線扭曲和類似的, 需提供有效的方式以防止電器部件的相互轉動.
例外: 如果部件依照3/8英寸(9.5毫米)或更大的導管線而定,則不需提供附加的方式以防轉動.
8.5 如果松動能導致火險或電擊,穩固發鉗、加熱刷或類似器具絕緣尖端的鎖緊器需予以緊固以防止鎖緊器松動.
8.6 符合在8.5段中規定的要求, 可通過使用如下方法而完成:
a) 打樁的和固定的螺絲
b) 配有適當鎖緊墊圈的螺絲
c) 把絕緣尖端裝置按壓入
d) 其它類似的方式
防止鎖緊器松動的聚合物原料要求有機械強度, 抗熱性和容積穩定性. 有關熱老化, 所有這些特性都要考慮到.
8.7 作為彈弓破裂的結果, 如果發鉗的發夾或類似器具金屬彈弓的任何部分在電氣部件外殼內能松動, 其結構應不會使電間隔減小.
8.8 為符合在8.7段中規定的要求, 可通過如下方法完成:
a) 在帶電部件外殼外, 標定彈弓的所有部件.
b) 使用檔板.
c) 使用物理限制.
d) 使用其它類似的方式.
8.9 溫度控制器, 恆溫器, 熱切斷或類似裝置的溫度感應器應穩固在一個地方.
9. 穩定性
9.1 當按照30.1段進行測試時, 落地式或臺式器具不會翻倒.
例外: 在使用過程中, 電器的翻倒不會導致燃燒危險或傷人危害, 則不必進行此測試.
9.2 關于9.1段, 配有轉換手持風筒為臺式風筒裝置的手持風筒可被當作為手持風筒, 不必進行穩定性測試.
9.3 蠟脫毛器應進行測試, 其結果按照30.2段的描述判定. 在使用過程中, 蠟是固態和液態的混和體除外. 移動部件或蓋子在位置上產生最逆使用條件.
例外: 在使用過程中, 其熔化的蠟不可能從容器中濺出來的器具, 不必進行測試, 蠟應全部在容器內.
10. 懸掛和固定方式
10.1 牆挂式或牆上固定的器具應能承受51.1中所規定的力, 不會有明顯地損壞其固定表面, 懸挂裝置或固定裝置而使器具有引起電擊, 火險或其它傷人危險.
10.2 線連接器具應配備有孔眼的槽, 挂眼或類似裝置, 對于懸挂于牆上的器具應:
a) 根據安裝說明書提供必要的五金件以懸挂器具
b) 不從支撐架上移動, 則懸挂結構(如螺絲)不會被接觸.
10.3 當確定符合10.2時, 外殼或擋板的任何部分, 應無需借助工具便可移動懸挂裝置.
10.4 孔眼、槽或挂孔應標定以至支撐螺絲或類似物不會損害任何電氣絕緣或減小帶電部件間的間隔.
10.5 根據安裝說明書, 永久安裝固定于牆上的電器應提供必要的五金硬件以固定.
例外: 如果安裝說明書提及如64.4段規定的部件, 則不必提供用于固定電器的普通小部件.
11. 電源連接
11.1 永久性連接的器具
11.1.1 用以永久性連接電源的器具, 或永久固定于某一指定空間, 或兩者兼而有之的器具, 應提供該器具均可以接受的導線系統連接方式.
例外: 如果器具不是用以永久性地連接電源, 而是用以固定于位置上, 置于一指定的空間或者兼而有之, 則可根據11.3.1.1-11.3.1.3和11.3.1.6配置一條短電纜, 另外配置一個電源連接插頭. 上述特征的研究應包括器具效用的考慮以及通過插頭與電源斷開等情況.
11.1.2 永久性連接電器電源連接的端子盒或分間隔應位于安裝后便于檢查的地方.
11.1.3 用于電源電線管連接的端子分間隔應附著在電器上以防轉動.
11.2 接線端子
11.2.1 電源永久連接電器應提供接線端子或導線以連接電源電路導體. 此接線端子或導線應配有一個導體, 當負載持續(3小時或更多時), 其載流量不小于電器額定電流的125%, 當負載是斷續時, 其載流量不小于電器額定電流值.
11.2.2 當安裝電器時, 為實現這些要求, 接線端子被當作電源或控制連接的端子.
11.2.3 接線端子應配有焊接片或壓力端子連接器, 安全緊固在一個地方(例如, 用螺絲緊緊地栓住或夾住).
例外: 如果提供向上翻的接線片或類似物以在位置上夾住導線, 則用于接線端子的接線螺釘要提供No.10AWG(5.3mm²)或更小的導體.
11.2.4 接線端子要防止不同于表面磨擦方式引起的轉動或移位, 這可通過如下方式完成: 兩個螺絲或鉚釘; 四方肩章或榫眼; 榫釘、接線片或迂回管; 連接帶或夾裝入鄰近部件; 或類似的方式.
11.2.5 接線端子上的接線螺釘應不小于No.10(4.8mm).
例外: 在端子上可用No.8(4.2mm)螺絲以連接No.14AWG(2.1mm²)導體, 用No.6(3.5mm)螺絲以連接No.16AWG(1.3mm²)或No.18AWG(0.82mm²)控制電路導體.
11.2.6 攻螺紋接線螺釘用的端子板應是金屬, 其厚度不小于0.05英寸(1.27毫米). 如有必要提供螺紋, 在金屬內有兩條或更多的螺紋被擠壓成形.
例外: 如自攻螺紋被確定有相等的機械強度, 則小于0.05英寸但不小于0.03英寸(0.762毫米)厚的金屬板是可接受的.
11.2.7 向上翻的焊接片或杯形墊圈應能保有在11.2.1段中規定的導體, 但不小于No.14(2.1mm²), 在螺絲或墊圈的頭下面.
11.2.8 接線螺釘應刻螺紋于金屬內.
11.2.9 連接接地電源導體和使用
a) Edison螺絲殼型燈座或元件支架
b) 單極電掣
c) 單極自動控制
的電器應有一個端子或導線以連接電源電路接地導體. 用于接地連接的端子或導體應與燈座或元件支架的螺絲殼連接, 沒有與單極電掣或單極自動控制連接.
例外: 有關單極自動控制的連接, 在23.1段中規定的要求下適用.
11.2.10 用于連接接地電路導體的端子應由真實的白色金屬制造或電鍍, 易與其它的端子區別. 如不是此種金屬, 端子的識別應以一些其它的方式清楚地顯示, 例如顯示在附加的導線圖上. 用于連接接地電路導體的導線應拋光顯示白色或灰色, 易與其它導線區別.
11.2.11 如果導線是連接外部電路, 則引出線盒或導線分間隔內的導線自由長度應是6英寸(152.4毫米)或更長一點.
例如: 如果證明較長導線的使用會導致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 則導線長度可少于6英寸.
11.2.12 僅用于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的絕緣導線表面應是綠色的, 有或沒有一條或多條黃色帶, 沒有其它導線如此識別.
11.2.13 用于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的接線螺釘應有一個六邊形, 帶槽口或兩者皆有的綠色頭.壓力導線連接器應通過標記“G”, “GR”, “GND”, “Grounding”或類似的,或標記在提供給電器的導線圖上而清楚地被識別. 接線螺釘或壓力導線連器應標定以致它在使用過程中不會移動.
11.2.14 僅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的端子應能夾緊作為這個用途的合适尺寸導體.
11.3 線連接器具
11.3.1 線和插頭
11.3.1.1 器具應配有與表格11.1 一致具有一定長度的導線和插頭以連接電源電路.螺旋線不用於落地式或台式器具,使用它會導致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例如,電器通過導線從桌上被拉下來),導線長度從進入外殼的導線點或器具導線末端的線路裝置到插頭面進行測量.螺旋線要符合未旋轉處的導線長度.
例如: 當電源線有一直角插頭時, 導線長度從進入外殼的導線點或器具導線末端的線路裝置到離進入插頭導線點最近的線葉片或接地針邊緣進行測量, 正如圖表11.1所示(見英文版70頁).
11.3.1.2 花線
a) 可永久地附著在電器上.
b) 不同于手持器具, 使用可拆電源線以連接電器.
例外: 連接方式的例子可以是器具插頭, 烙鐵插頭, 或在電器上與針或葉片端子配套的線連接器.
11.3.1.3 導線和插頭的載流量應不小于電器的額定電流. 導線和插頭的額定電壓最小要等于電器的額定電壓.
11.3.1.4 關于11.3.1.3, 雙電壓電器的額定電壓被認為當從工廠運出時就已被設定.
11.3.1.5 如果雙電壓電器配有一個接合器以連接可變電源, 接合器需符合UL498插頭和插座標準中的適用要求.
11.3.1.6 花線應是表格11.2陳述的類型或類似的.
11.3.1.7 配有15或20安培通用插座的線連接電器的插頭和直接插入電器的完整葉片應是3線接地型. 配有一個線連接的單極開關電掣或超流保護裝置或Edison底座燈座的所有其它線連接和直接插入電器的插頭和完整的葉片應是極化的或接地類型.
11.3.1.8 當提供一個3線接地插頭或一個2線極化插頭時, 插頭連接應遵照表格11.2, 導線極性識別應遵照表格11.3.(表格分別見英文版40頁和41頁)
11.3.1.9 使用SPT-2型、SVT型或SVTO型花線以連接垂吊物型開關電掣、溫度控制器或此兩者至臺式或落地式風筒上.
11.3.2 槽針端子
11.3.2.1 當電器配有槽針端子時, 電器的結構應是在槽針上以預定的方式替換插頭的過程中和以后, 沒有帶電部件暴露而被不經意的接觸.
11.3.2.2 當電器配有槽針端子時, 要求有槽針防護裝置:
a) 直邊放置在任何位置, 包括穿過和與插頭開口邊緣接觸, 不能使它與帶電槽針接觸.
b) 插頭與槽針和插頭面在平面上排列一致, 與最遠的突出帶電槽針末端垂直. 電器在任何位置, 當探針通過任何開口插入, 在圖表6.1描述的探針不能接觸帶電槽針.
11.3.2.3 當電器上的槽針是美國國家標準配置時, 在11.3.2.2(b)使用的插頭應由符合ANSI/NEMA WD6導線裝置尺寸要求標準的插頭組成.
11.3.2.4 當電器上的槽針不是美國國家標準配置時, 在11.3.2.2(b)使用的插頭應是125V、10A和250V、5A的插頭.
11.3.2.5 當電器使用三個或更多的槽針端子以用于包括所有槽針的插頭, 端子應被分隔開以至它們不會調節烙鐵、插頭或線連接器. 這些槽針應使要求的插頭適應特別用途.
11.3.2.6 槽針端子應穩固地安裝, 防止除表面磨擦方式外而引起的松動移位.
11.3.2.7 在11.3.2.6規定的要求, 主要用于24.6段規定的間隔維修和保持槽針端子間的要求間隔. 在此要求下, 要考慮在位置上鎖緊端子的方式以保持緊固.
11.3.2.8 對于發熱元件, 槽針的尺寸和它們中心至中心間距(包括適應這些槽針配置的通用插頭陰極接觸片的相應的間隔)應如表11.4所述. (表格在英文版43頁).
11.3.2.9 槽針安裝的原料上, 靠近端子的蒸汽口以及蒸汽噴射的方向應能防止水汽集注于端子.
11.4 應力抵銷
11.4.1 有應力抵銷以至花線上的張力不會傳到端子拼接處或內部線路以及設備部件(插頭或類似的部件)
11.4.2 如果花線結頭作為應力抵銷, 結頭表面應避免承受或接觸任何突出物、鋒利邊、毛刺、散熱片, 其結果會導致導體上絕緣體磨損.
11.5 套管
11.5.1 花線穿過牆、障礙物或封閉箱的點應有一套管或類似物穩固在一個地方, 套管有一線能承受的圓滑表面. 套管或類似物能保護線防止磨損; 裝套管的目的不是為了應力抵銷或折曲抵銷. 絕緣套管應被提供 如果:
a) SP-1型、SPE-1型、SPT-1型、SP-2型、SPE-2型、SPT-2型或其它比HSJ型輕的線.
b) 牆或障礙物.
c) 線要經受張力或運動的結構.
對于特別用途, 要求套管有抗熱和抗濕特性.
11.5.2 如果線孔是木質、陶瓷、電木或其它非導電原料, 圓滑表面被認為是套管的同等物.
11.5.3 作為絕緣套管, 陶瓷原料和模型結構是可以接受的. 木質或橡膠原料的分離套管(不同于在馬達內)是不可以的. 如果套管厚度不小于1/16英寸(1.6毫米)[生產變異負公差為1/64英寸(0.4毫米)], 以及如果它被形成且固定在一個地方以至它不會被一般濕汽條件負面影響, 則可以用硬化紙板.
11.5.4 在馬達的框架里或附著在馬達上的電容外殼, 可用分離的軟橡膠、氯丁橡膠或聚氯乙烯套管(但不在電器的其它地方). 當在如下情形時:
a) 套管厚度不小于1/16英寸(1.6毫米). 負公差為1/64英寸(1.6毫米).
b) 套管被標定以至它不會暴露于油、油脂、油氣或其它有害于套管的物質.
例外: 如果與不要求絕緣套管的導線連同使用, 和如果被固定在孔邊緣里的套管是光滑的, 不與毛刺、散葉片或類似磨損表面接觸, 則可在電器的任何一點用規定原料的任何套管.
11.5.5 如果所用的絕緣原料, 其厚度不小于1/32英寸(0.8毫米), 完全充滿于孔眼和金屬之間, 則可用金屬孔眼以代替絕緣套管.
11.6 直接插入電器
11.6.1 關于圖表11.3, 最大矩, 重力中心, 尺寸和直接插入器具的重量應遵照(a)-(b)規定的要求. 對于符號定義和使用方法請參看11.6.2和11.6.3.
a) wy/z的商不超過48盎(1.36公斤)
b) wy/s的商不超過48盎
c) wx產品不超過的80盎.英寸(0.56N.m)
d) 器具的重量不超過28盎(0.79公斤)
11.6.2 11.6.1所用符號的定義如下:
a) W是指電器的重量.
b) Y是指圖11.3說明的距離.
c) Z是指圖11.3說明的短距離, Z1或Z2.
d) S是指圖11.3說明的短距離, S1或S2.
e) X是指圖11.3說明的長距離, X1或X2.
11.6.3 在11.6.1規定的矩和重量確定如下:
a) 附有導線的電器, 導線在外殼處被切斷, 或如果應力抵銷方式延伸到外殼外, 在應力抵銷處被切斷.
b) 配有直接安裝配件的電器, 讓配件在其位置上進行測量數值.
c) 配有固定突出部的器具, 為確定矩之目的, 突出部不包括在直線尺寸的測量中.
11.6.4 當插入平行葉片雙重插座, 電器的任何部分, 包括供懸挂(手挂)用的突出部, 不能干擾插頭完全插入鄰近的插座, 如圖11.4所說明的.
例外: 放棄鄰近插座完全不用的電器是可以接受的.
11.6.5 不需配有懸挂(手挂)用的突出部, 除非符合下列條件:
a) 半永久固定型電器不會導致火險、電擊.
b) 器具使用15A、125V插座.
c) 提供螺絲以緊固突出部到平行葉片雙重插座上, 插座有一中心螺絲, 如圖11.4所示. (英文版48頁)
d) 對于沒有接地針的器具, 構造突出部以至器具能安裝到接地或非接地插座上.
e) 提供61.7.1規定的標記.
11.6.6 直接插入電器的外殼能被夾緊, 不會從它連接的插座上移動, 面部周圍的任何一點到葉片突出物的距離不小于5/16英寸(7.9毫米).
例外: 配有突出部供懸挂用的電器與固定系統一起使用, 面部周長到葉片任何上點的距離不小于1/4英寸(6.4毫米).
12. 帶電部件.
12.1 帶電部件應是銀、銅、銅合金或類似原料.
12.2 電鍍的鐵或鋼可用作帶電部件:
a) 在使用過程中, 溫度超過100°(212°F);
b) 在馬達或聯合控制器內;
c) 如果在部件里提供的符合2.1; 但不使用未電鍍的鐵或鋼.
例外: 不考慮溫度, 帶電部件可用不鏽鋼或其它防腐蝕合金.
12.3 如果移動會導致間隔減小到最小要求值以下, 則非絕緣帶電部件應穩固在底部或安裝表面以至它能防止轉動或移動.
12.4 表面間的摩擦不能作為防止非絕緣帶電部件移位或轉動的方式, 但使用鎖緊墊圈是要以接受的.
13. 如果水槽是器具的一部分, 帶電部件應標定或被保護以至如果水槽不執行預定的功能而使帶電部件免遭滴水.
例外: 如果水槽對其內使用的液體能防腐蝕以及作為老化的結果, 水槽不能破裂, 則要求不適用.
14. 內部線路
14.1 器具部件間的的線路和連接應被保護或包圍住.
例外: 如果柔韌性是重要的, 花線的長度可用于器具部件間的外部連接.
14.2 線路應光滑, 遠離能損害導體上絕緣體的鋒利邊、毛刺、散熱片以及類似能磨損表面的活動部件.
14.3 絕緣導體穿過的金屬牆孔應有一個圓滑的套管或導線能承受的圓滑表面.
14.4 分離腳電掣通過不輕于SJ型的花線與電器連接.
14.5 絕緣內部線路(包括接地導體)應由有關如下使用可接受的導線類型組成.
a) 線路能經受的溫度和電壓.
b) 暴露有害于絕緣體的油、脂肪或其它物質中.
c) 暴露于水汽中.
d) 它能經受的其它條件.
例外: 絕緣內部線路作為非絕緣帶電部件不要求遵照(a)-(b)規定的標準.
14.6 拼接和連接應機械地緊固, 提供有效的電接觸.
14.7 對于在連接點的有關金屬組合, 作為內部線路的絕緣或非絕緣鋁導體, 在末端通過可接受的方式終止.
14.8 如果接線螺釘結構或壓力線連接器被用作鋁的終止裝置, 在相關條件下(如溫度、熱循環、振動), 它被要求與鋁一起使用.
14.9 如果連接的松動或被裂會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焊接前要機械穩固焊接連接.
14.10 如果因振動而松動引起部件移位, 從而減小間隔或導致其它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 則接線螺釘或鏍母應配有鎖緊墊圈.
14.11 如果接線螺釘或螺母輕微松動, 不可用開尾鏟形接線片, 除非提供補充的方式(如在接線片柄腳上的向上翻的末端)以夾住接線片.
14.12 連接成束的內部線路到接線螺釘應能防止松開的線路束與線路束同極性的帶電部件和固定金屬部件接觸. 這可通過使用壓力終端連接器、焊接片、波形眼孔或焊接所有的線路束在一起或類似的而實現.
14.13 如果拼接處和其它金屬部件間的間隔不能永久保持, 則要拼接絕緣體到相關線路.
14.14 由兩層摩擦帶、兩層熱塑帶或一層摩擦帶在一層橡皮帶頂上組成的絕緣體用于拼接是可以接受的. 為了確定由纖維、熱塑或其它管子類型組成的拼接絕緣體是否可以接受, 要考慮如下因素: 如絕緣特性、抗熱抗濕特征和類似的標準, 不能用熱塑帶包裹一鋒利邊.
15. 發熱元件
15.1 發熱元件應以可靠的方式被支撐, 且被保護以防止機械損害和與外部突出物接觸.
15.2 為確定發熱元件是否被可靠地支撐, 要考慮因持續發熱而產生的下垂、松動和其它負面條件.
15.3 發熱元件設計為僅在氣流中操作的電器應被導線連接或控制以至僅當在氣流冷卻引影下元件才能操作.
16. 電絕緣
16.1 絕緣墊圈、套管或類似部件是電器的一個完整部件. 是帶電部件安裝的底座或支撐物, 是一抗濕原料且此原料不會在使用條件下被經受的溫度負面影響.
16.2 要考慮絕緣原料有關特別用途的接受性. 原料如雲母, 一些模成型混和物以及某些耐火材料被用作帶電部件的底部支撐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其它原料不能通用, 如氧化鎂, 如果用于連接其它絕緣原料或標定和保護以減少機械損害和水汽吸收, 則可接受. 當有必要調查研究確定原料的可接受性, 要考慮它的機械強度, 抗絕緣, 抗熱品質, 被包圍或保護的程度以及與其它使用條件連同使用而承受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等任何其它特征. 有關熱老化所有的因素都要考慮到. 當聚合物外殼也作為絕緣原料, 或作為任何帶電部件直接或間接的支撐物, 聚合物原料要遵照6.2.1規定的要求.
16.3 在固定或支撐小而易碎的絕緣部件時, 螺絲或其它緊固器不要太緊導致因擴張和收縮而破裂. 這樣的部件要稍微松一點.
16.4 較小的模成型部件, 如刷帽, 應被構造有足夠的強度和硬度以在使用中經受張力.
17. 熱絕緣
17.1 易燃的熱和電導絕緣體不應與非絕緣帶電部件接觸.
17.2 含有導電雜質的礦物羊毛熱絕緣體不應與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接觸.
17.3 當在37.1.1段描述的條件下進行測試時, 熱絕緣體應額定其被暴露的溫度.
18. 超流保護
18.1 如果超流可能發生, 電器應配有一個電路斷開器或灰士.
18.2 除非器具正確地連接額定20A或更小的分支電路, 對于器具內每個通用插座電路和每個燈座電路, 通過電路斷開器或灰士的方式提供不超過20A的超流保護.
18.3 在18.2段中規定的超流保護應是一個額定型分支電路保護.
18.4 灰士支架或電路斷開器作為電器的一部分對于特別用途應是額定型, 不開門或蓋在電器外應是不可接近的. 對于插頭灰士, 灰士支架被構造或安裝以至不同于螺絲殼的非絕緣帶電部件不會暴露被人移動或換灰士而接觸.
例外: 電路斷開器的操作手柄可突出在外殼外.
18.5 除了手持電器, 如果電路斷開器的手柄是被垂直操作而不是旋轉或水平操作, 手柄的上面位置應是在開檔位.
19. 熱切斷
19.1 如果電器配有一個熱切斷裝置, 它應以預期的方式開啟電路而沒有發生帶電部件短路和沒有使帶電部件通過外殼接地. 按照47段熱切斷(熱熔連接)測試規定的測試要求而確定.
20. 浸水保護電路斷開器(IDCIS).
20.1 如果風筒配有一個可重設的IDCI, IDCI應配有一個監控電路以檢測IDCI斷開到風筒所有電源的能力. 監督電路應測試在風筒, IDCI以及IDCI的操作間交叉連接線上感應導體的連續性. 這通常有必要使測試電掣在手持風筒外殼里和在牆挂式或安裝于牆上風筒的手持部分里.
例外: 當在如下情況時, 用戶可重設的IDCI可有一個不提供測試功能的重設特征:
a) IDCI遵照UL1664浸水保護電路斷開標準. 適用于沒有監控電路的可重設IDCIS.
b) 電路裝配的結構警告用戶重設以及怎樣和何時使用它.
c) 電器裝配的結構警告用戶重設, 重新使用電器. 作為浸水的結果, 保護裝置跳閘.
20.2 關于20.1, 不用工具操作監控電路.
20.3 在20.1要求的測試結果應通過聽覺、視覺的方式或視聽符號予以陳述.
20.4 可重設的IDCI應是自動跳閘. 即自動解扣不受重設按鈕、手柄或IDCI杠杆的操作或位置支配.
20.5 為了使用24.6中規定的電間隔要求的目的, 風筒內的傳感器導體被認為是與所有其它帶電部件和可接觸的固定金屬部件極性相反的非絕緣帶電部件.
20.6 在IDCI和電器外殼間的交叉連接線應是類似SPT-2型的花線.
例外: 用作傳感器導體的導體尺寸可小于No.18AWG(0.82平方毫米), 但不小于No.24AWG(0.21平方毫米).
20.7 對于IDCI, 作為傳感器的導電涂層的沒有皺紋、坑、裂紋、脫皮和類似的缺陷. 涂層應有一致的寬度和厚度.
20.8 導電涂層傳感器應符合35段導電涂層測試.
20.9 傳感器的原料、結構和位置應是這樣, IDCI的功能不會因腐蝕, 暴露在異常操作條件和33段IDCI解扣時間測試確定的類似標準而負面影響.
20.10 金屬傳感器應該
a) 遵照14段內部線路
b) 不用鐵或鋼制作
例外: 不鏽鋼或其它防腐蝕合金可以使用.
21. 燈座和插座
21.1 用作發熱元件支架的負極螺絲殼應是銅或銅合金, 應鍍鎳或類似抗氧化金屬.
21.2 用于接地的電源線導體應有如下項目與它連接:
a) Edison底燈座的螺絲殼
b) 用于接地的插座端子和引線
表格11.3鑒定的電源線導體用于接地.
21.3 Edison底燈座不能用于額定電壓超150V的電器.
例外: 當燈的螺絲殼與燈的帶電部件接觸或如果用于三線Edison系統上, 如果燈及燈座的帶電部件不暴露而被人接觸, 則可使用Edison底燈座.
21.4 為確定符合21.3中的例外, 要用圖6.1顯示的探針, 如6.5.3所描述的.
21.5 在電器內額定150V或更小的Edison燈座應被構造或安裝以至不同于螺絲殼的非絕緣帶電部件在移動和替換燈的過程中不暴露而被人接觸.
例外: 此要求不適用下列情形的電器:
a) 有必要通過工具拆卸電器或移動蓋子或其它部件移動或替換燈.
b) 永久可讀地標志陳述換燈時電器被切斷電源.
21.6 通用的15A或20A的插座應是接地型. 當電器在使用的時候, 插座接地片應與接地的固定金屬連接.
21.7 小于5/8英寸(15.9毫米)寬或7/8英寸(22.2毫米)長的插座面在寬5/8英寸和長7/8英寸的長方形內的插座安裝面應凸出最小0.015英寸(0.38毫米)和最大3/16英寸(4.8毫米), 長方形被對稱地放置在插座接觸片旁.
例外: 如果插座的安裝面是導電的, 插座面應突出最小3/32英寸(2.4毫米)
21.8 配有一個或多個通用插座的電器不應配備不小于No.16AWG(1.3平方毫米)的花線.
21.9 當分支電路超流保護對作為電器一部分任何通用插座不適當時, 插座超流保護應提供如下作為電器的一部分.
a) 對于單個插座不超過15A
b) 對于兩個或多個插座(包括單個雙重插座)不超過20A.
22. 電掣
22.1 概述
22.1.1 配有驅動移動部件且其功能會夾住頭發, 身體, 衣服等的電器應裝有一個主要開/關電掣. 此類電器包括但不限制于風筒, 松發器和類似的.
22.1.2 在22.1.1段要求的電掣應被標定以至它能被用戶操作而關掉電器.
22.1.3 電掣應能适合特別運用,其電流和電壓額定值不小於其控制電路(負載).
22.1.4 對於電器開/關操作,手動操作線連接的單极電掣不應與接地的電源線或電路導體連接.表格11.3規定用於接地電源線導體的識別.
22.1.5 經受高於65℃(149℉)的電掣,要考慮其有關使用原料的溫度限制.
22.1.6 應標定或保護電掣以至在使用過程中它不會被遭受機械損壞.
22.1.7 如22.1.1中要求的電掣應清楚地標記“關”檔位.單獨符號的使用,如符號“0”,應不用於指示檔位.電掣位置標記不需作為電掣本身的一個完整部分.
例外: 當驅動器斷路時,配有瞬間接觸電掣且能自動返回關檔位的電器不要求標記“關”檔位.
22.1.8 手持頭髮吹干電器不能浸入水,所以不需如此標記.
22.1.9 對於手持風筒, 永久接觸電掣應經受6000個周期的電掣耐久測試. 在手持風筒的每次使用過程中, 可能被操作數次的瞬間接觸電掣如開/關電掣要經受3000個周期的耐久測試. 在手持風筒的每次使用過程中, 不可能被操作數次的瞬間接觸電掣, 如用於提供低速、冷氣以設定卷曲的電掣(冷卻起動電掣)應經受6000個周期的耐久測試.當要求時, 根據UL1054特別使用電掣標準進行測試.
22.2 雙電壓選擇器.
22.2.1 電源電路電壓選擇器的結構應是這樣, 不用工具則不能改變電路電壓設定(可考慮用硬幣, 螺絲刀或類似的以達此要求目的).
22.2.2 如果電器如此構造以至電源電路電壓選擇器設定能被改變, 則改變電壓選擇設定的行動也應能改變電壓電路指示值.
22.2.3 能設定不同額定電路電壓的電器應有在63.7(K)(12)中要求的陳述.
22.3 自動控制
23.1 在電器里, 自動控制的操作應能斷開控制電路所有非接地導體的元件.
例外: 當電掣打開時, 如果沒有非絕緣帶電部件暴露而被不經意接觸或事實上此帶電部件確定很明顯, 則不要求從所有電源電路非接地導體上斷開.
23.2 手持風筒里溫度控制裝置的破裂應不能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按照39.3.2.1, 39.3.3.4和39.3.4.3確定. 操作限制控制以中斷所有加熱器和馬達電路以及結束測試應符合19段熱切斷(熱熔連接)中規定的要求.
23.3 安裝在手持風筒里的溫度控制裝置在不多于其額定使用溫度以上或以下8.3°C進行操作. 通過控制, 包括控制的次組裝或把完整的電器置于空氣流通溫度適當的烤箱適當的溫度里而確定其可行性.
23.4 在蠟脫毛器里, 自動重設溫度控制應是一個校正控制, 其耐久測試最少6000個周期, 符合UL353限制控制標準中的適用于限制控制的所有其它要求, 或UL873溫度指示和調節設備標準中的適用于溫度限制裝置要求. 校正要求應如UL353水加熱器限制控制或UL873水加熱器溫度限制裝置所規定的一樣.
23.5 由溫度傳感器和有預熱循環聯合控制電路組成的溫度控制器, 其超載或耐久測試在電器里或在電器里的代表條件下被執行, 如46段自動控制測試所描述.
23.6 通過限制電路或沒有溫度傳感器的類似方式控制預熱循環時間的溫度控制器可認為是溫度調節控制, 符合46段自動控制測試規定的超載和耐久要求.
24 間隔
24.1 連接不同電路 ─ 線電壓, 低電壓(2級)或被絕緣體或電阻隔離的初級限制能量的所有非絕緣帶電部件間應相互分開有間隔, 好象它們是極性相反的部件且以相關的最高電壓為基礎進行判斷.
24.2 極性相反非絕緣帶電部件間的間隔以及此部件與在使用中可接地的固定金屬間的間隔不規定作為低壓電路部件.
24.3 限制能量初級電路內非絕緣帶電部件間的間隔不予規定, 如果
a) 部件的位置和相關布置是永久分離的.
b) 限制能量電路符合在39.5.1-39.5.4中規定的異常測試要求.
24.4 限制能量初級電路的非絕緣帶電部件和在使用中可被人接觸或接地的固定金屬間的間隔如24.6中所規定.
24.5 有關24.4, 如果部件的任何固定金屬通過對相關線電壓不適當的隔絕系統或間隔從帶電部件上隔離, 整個部件應被作為帶電部件.
24.6 極性相反非絕緣線電壓部件間的間隔, 非絕緣線電壓部件和在使用中暴露被人接觸或接地的固定金屬部件間的間隔不小于1/16英寸(1.6毫米). 如果非絕緣帶電部件被堅固地支撐, 或如果可移動固定金屬部件離非絕緣帶電部件很近, 其結構應是在所有操作條件下保持最小間隔.
例外: 僅封閉在內的點, 安裝在金屬里絕緣端子的螺絲和墊圈結構, 可使用不小小于3/64英寸(1.2毫米)的間隔. 在恆溫器內, 不同于在接觸片處, 接觸片相對邊非絕緣帶電部件間通過空氣的間隔不小于1/32英寸(0.8毫米)以及在絕緣原料表面上不小于3/64英寸, 其間隔結構被永久地保持.
24.7 絕緣線或纖維檔板或類似原料應被固定或此種原料不會被電弧負面影響. 如果此線或檔板被用于代替空氣間隔, 原料厚度應不小于1/32英寸(0.8毫米).
例外1): 如果纖維套筒或檔板與不小于要求值5%的空氣間隔連同使用, 絕緣原料厚度可以是1/64英寸(0.4毫米)
例外2): 如果經過調查, 確定此原料對于特別用途可以接受, 則可使用厚度小于規定值的絕緣原料.
25 接地
25.1 永久連接電器應規定被激活的所有暴露金屬部件要接地.
例外: 配有雙絕緣系統的電器, 其結構符合UL1097在電設備中雙絕緣系統使用標準, 不要求接地.
25.2 標記雙絕緣的電器不應有接地方式.
25.3 如果電器上裝配有接地方式, 無論是否要求, 所有暴露的固定金屬部件和在維修過程中外殼內暴露被接觸且可能激活的固定金屬部件應可靠地接地.
25.4 花線的設備接地導體應遵照所有如下要求:
a) 顯示有或沒有一條或更多條黃色帶的綠色.
b) 導電連接:
1) 激活的所有暴露的固定金屬部件,
2) 在維修過程中外殼內暴露被接觸且可能激活的固定金屬部件.
接地導體通過螺絲或其它方式被連接, 在不引影電源線的維修過程中不能移動.
c) 接地型插頭的固定接地部件.
例外: 用于手持電器電源線上接地插頭的接地部件可以是活動的, 電路上自恢復型在任一導體和地面間使用150V或更小的電壓.
26 馬達
26.1 結構
26.1.1 作為電器一部分的馬達應能控制其驅動負載, 而沒有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26.1.2 馬達繞阻應被構造以抗濕氣吸收.
26.1.3 有關26.1.2中規定的要求, 包有膠膜的導線不要求額外處理以防吸收濕氣. 纖維槽套管, 布線包裹和類似吸收濕氣原料應是飽和的或其它處理以防吸收濕氣.
26.1.4 從電器外殼可接觸的刷子蓋防止多于30V根值(42.4V峰值)電勢的帶電部件與任何其它部件接觸或接地, 應被固定在一個地方以至在使用中不能通過普通的工具移動. 扳手, 虎鉗, 一字或十字螺絲刀被認為是普通工具.
26.2 刷子磨損
26.2.1 刷子支架組裝應被構造以至刷子磨損(不能執行其功能)時, 刷子, 彈弓和其它組裝部件要保持必要的程度以減少下列情況的可能性:
a) 可接近的固定金屬部件被激活帶電.
b) 可接觸帶電部件.
26.2.2 有關26.2.1中的要求, 刷子支架組裝的部件仍考慮可以接受, 如果:
a) 馬達是封閉的, 不受電器外的支配, 刷子, 彈弓或其它組裝部件被包含在馬達外殼內, 沒有馬達外殼帶電部件可以接觸.
b) 電器有間隔以至能自由移動的刷子支架組裝部件不會帶電和被接觸, 電橋帶電部件也不接觸金屬部件, 馬達外殼不被接觸.
c) 其它類似(a)或(b)的結構.
26.2.3 當經受超載測試, 如48段馬達控制超載測試所規定, 不等于馬達額定值的馬達控制裝置應能有效地執行其功能.
性能
27 概述
27.1 在31-39段描述的測試按照其順序在同樣的樣辦上進行測試.
例外: 手持風筒上的一些測試要求不只一個樣辦.
27.2 用于溫度測試的模擬頭由泡沫塑膠假發組成, 周長約21 1/2英寸(546毫米), 被兩層奶酪布包裹住. 描繪頭發支撐裝置的黑色醋酸纖維攝影相片(顯露且衝洗好的)被附著在頂上或旁邊.
27.3 被規定的與濕度測試或異常測試有關的奶酪布, 布被漂白成奶酪布36英寸寬, 每磅14-15碼(約28-30m/kg), 在貿易上為眾所知的 “32x28計算法”意指在一方向上任一平方英吋有32根線, 在另一方向有28根線(在一方向上任一平方厘米有13根線, 在另一方向有11根線).
27.4 為了這些要求的目的, 在電器內有兩個不同的溫度限制控制, 初級溫度限制控制是在二個控制操作前用于操作的控制器. 第二個控制, 稱為候補的溫度限制控制, 如果初級控制發生故障, 可用此控制.
27.5 規定的與測試有關的硬木板, 硬木板表面由一層舌槽橡樹材料安裝在兩層3/4英寸(19.1毫米)厚的膠合板上組成. 橡樹材料3/4英寸厚[實際尺寸3/4x2 1/4英寸(19.1x57.2毫米)]. 在測試過程中, 組裝在水泥板或類似無彈性的地板上.
28 外殼強度測試
28.1 通過直徑1/4英寸(6.4毫米), 長5英寸(127毫米)的園鋼杆平末端對6.5.8段描述的區域任何部分施加5磅(22.2N)的力1分鐘. 園杆是垂直的, 在施加力之前, 相對于園杆電器可置于任何位置. 結果可以接受如果:
a) 在測試過程中, 園杆沒有接觸到非絕緣帶電部件.
b) 測試后, 結構仍符合6.5.3, 6.5.4和24.6.
28.2 有關28.1,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 測試在防護裝置如隔板上執行, 防護裝置通過外殼開口置于外殼開口下面:
a) 防護裝置是
1) 金屬或其它導電原料
2) 與使用者接觸, 如按照6.5.4所確定.
3) 接觸園杆
b) 防護裝置
1) 是非導電原料
2) 與使用者接觸, 如按照6.5.4所確定
3) 與園杆接觸
4) 需符合在6.5.3規定的接觸性要求
29 傾倒測試
29.1 測試如7.2.1段描述的三個電器樣辦, 每個樣辦測試三次. 每個樣辦放置在層壓熱硬化櫃頂型原料水平表面上. 電器定位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傾倒的位置上, 電器包含此測試中在最逆條件下產生的分離部件與液體的組合體.
29.2 有32盎(947ml)或更少容量的電器, 傾斜它以確定其平衡臨界角(僅由于重力樣辦翻倒的所在角度).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則結果可以接受.
a) 平衡臨界角是45°或更大
b) 如果有蓋子, 保持在其位置上, 在傾倒過程中, 在開始的5秒從電器中溢射出來的液體不超過5盎(148ml).
例外: 容量為5盎或更少且有水槽的電器不需測試.
29.3 對于容量大于32盎(947ml)的電器, 樣辦要進行翻倒測試, 如果蓋子仍保持在其位置上, 則結果可以接受.
30 穩定性測試
30.1 根據9.1段, 電器放置在與水平面成10°角的斜支撐面上. 電器被轉向至最可能發生傾倒的位置. 任何調整或移動會影響放置在最可能傾倒位置上電器重力中心的位置. 如果電器放在毛呢上, 阻塞塊被放置在它們的前面以防止電器從斜面上往下移動. 如果電器在傾斜表面上保持不動, 則結果可以接受. 在7.2.1段規定的電器類型應被放置在與水平面成15°角的斜面上. 電器應被放置和裝載, 在使用條件下, 裝載包括能導致最大翻倒趨勢的分離部件(如濾網, 杯和類似部件)和液體的組合體. 電器應能防止從斜面上滑下. 作為測試的結果, 如果電器未翻倒, 則結果可以接受.
31 漏電電流測試.
31.1 線連接固定電器的漏電電流, 當根據31.3-31.7進行測試時:
a) 對于非接地(2線)固定電器, 應不超過0.5mA
b) 對于接地(3線)電器, 應不超過0.5 mA
c) 對于接地(3線)固定電器, 應不超過0.75 mA
31.2 漏電電流意指所有的電流, 包括在電器暴露的導電表面和地面或其它暴露的導電表面之間傳送的電容耦合電流.
31.3 所有暴露的導電表面要進行漏電電流測試. 在這些表面和各自接地電源導體以及同時發生接觸的地方之間測量漏電電流. 除非部件被能減少電擊危險的外殼所保護, 可認為其是暴露表面, 如6.5.1-6.5.6所定義. 當它們易被人的一手或雙手接觸時, 可認為表面同時發生接觸. 這些測量不適用于在沒有電擊危險電壓下使用的端子.
31.4 如果不同于金屬的導電表面被用作外殼或外殼的一部分, 用一個面積為10x20 cm 的金屬片與表面接觸來測量漏電電流. 表面小于10x20cm的地方, 金屬片的面積與表面一樣大. 金屬片不能保持在位置上太久而影響電器的溫度.
31.5 漏電電流測量電路如圖31.1所示,測量工具在(a)一(d)中描述.對於特別測量,用於測量的儀表只需顯示同樣的數值,如定義的工具.使用的儀表不需有定義工具的所有特性.
a) 儀表有1500歐電阻器的輸入電阻, 它被0.015微法的電容分流.
b) 儀表顯示電阻兩端電壓或電流的滿波整流合成波形的1.11倍平均值.
c) 頻率在0一100K以上,測量電路有一個頻率特性(電流顯示實際數值的比率),它等於 0.015微法電容分流1500歐電阻器的阻抗與1500歐之比率.顯示為0.5MA或0.75MA時,測量誤差不超過5%.
d) 除非儀表用於測量電器一部件到另一部件的漏電,儀表連接在可接觸部件和接地電源導體之間.
31.6 用以測量漏電的器具樣機,應在可接受的條件下開始,但隨著接地導體在插頭上斷開(如圖31.1插座處斷開),這個作為可接受的條件是末預先帶電,不同於作為生產測試發生的部分,根據額定值調節電壓至120V或240V.關閉恒溫器,測試結果,有關測量電路(圖31.1)如下:
a) 電掣S1斷開,電器與測量電路連接.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測量漏電電流,電掣裝置均處於工作狀態位置.
b) 電掣S1關閉,使電器通電,在5秒鍾內,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測量漏電電流,在最大熱控制設定操作電器.
c) 在最大熱條件下,監測漏電電流直至熱穩定.使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 如正常溫度測試考慮已得到熱平衡等效值. 如果溫度調節恒器在最高檔不能循環,降低檔位直至最終測量得到熱穩定之前恒溫器能循環.測量應配恒溫器,如果有,打開和關閉.如達到穩定讀數,監視時間可以增加.
d) 如果電器使用一個單极電掣或有OFF檔位的恒溫器,電器被關掉后,持續監測漏電電流直至漏電電流穩定或降低.使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
31.7 通常樣辦要經受完整的漏電電流測試計劃, 如在31.6中所描述而沒有其它測試中斷之. 經有關方面的同意, 為了執行其它非破壞性測試, 漏電電流測試可以中斷.
32 潮濕條件下漏電電流測試.
32.1 線連接電器應符合31.1規定的漏電電流要求, 接著暴露在空氣中48小時, 空氣相對濕度88±2%, 溫度32±2°C(89.6±3.6°F)
32.2 為確定符合在32.1段中規定的要求, 預熱過溫度正好在34°C(93.2°F)以上的電器樣辦放置在測試室里, 測試室在規定的時間, 濕度和溫度條件下. 經過以上條件后, 當仍在測試室里, 不通電測試樣辦, 如31.6(a)所述. 樣辦在測試室里或立即從測試室里移出來, 使它通電進行測試, 如31.6(b)和(c)所述. 當漏電電流穩定或降低時, 中止測試.
33 浸水保護電路斷開(IDCI)跳掣時間測量測試.
33.1 收到而未經受條件的風筒
33.1.1 裝配有IDCI的風筒樣辦應經受33.1.2-33.1.7描述的測試. 如果IDCI跳掣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內使接地電流停止. 當電流接地時, 在6-264毫安範圍內, 按照關系式:
T=
T為間隔時間, 單位是秒
I為接地電流, 單位是毫安且為均方根值.
33.1.2 如37.1.13所述, 當三個樣辦與它們的額定電源接通時, 分別測試這三個樣辦, 然后與等于額定電壓85%的電壓連接. 把風筒樣辦在不同配置下進行測試(不同配置包括最不利使用的定位):
a) 風筒電掣在關檔位
b) 風筒電掣在開檔位
c) 加熱/速度電掣在最不利的設定
d) 把電器插頭的一個位置插入電源電路插座, 然后用極性相反的一個位置插入電源電路插座.
例外: 如果調查研究IDCI顯示它能在85%額定電壓下執行其功能, 則85%額定電壓下測試是不必要的.
33.1.3 將每個樣機置于一尺寸相當的隔離的導電金屬盆中, 該盆配置有一個以5英寸(127毫米)/小時的速度向下注水的裝置, 且通過一個無感應的500歐電阻器接地. 當往盆里注水時, 持續測量其漏電電流, 得到作為時間功能的電流描繪圖. 當漏電電流達到6毫安或達到IDCI功能時, 哪一個先發生, 水流被停止. IDCI跳掣1分鐘后, 不改變任何測試條件, 重新設置用戶可重設的IDCI, 重復測量電流值和跳掣時間. 如果在每次浸水過程中, 其IDCI跳掣在下列電流值時, 則結果可以接受:
a) 小于6mA
b) 在一段時間內大于6mA符合33.1.1段規定的時間和電流關系式. 從電流超過6mA的時刻到電流停止的時刻為被測量的時間段. 當IDCI跳閘時, 接地電流停止.
33.1.4 在33.1.3段描述的隔離盆注入12英寸(305毫米)深的水. 把三個樣機浸入水以至樣機的不同表面首先與水相擊. 持續測量漏電電流, 得到作為時間功能的電流描繪圖.
33.1.5 在33.1.2-33.1.4中描述的測試分兩次執行. 所使用的水電阻率為200歐‧厘米和20000歐‧厘米, 如在33.1.7中所述.
33.1.6 對于33.1.3中描述的測試, 典型的測試安排如圖33.1所示(在英文版67頁). 在安排中, 水泵與可變電壓電源接通以便調節水流速度. 連接支撐水槽到水泵以及水泵到導電槽的管子是非金屬軟管(如水池氣管), 軟管要夠長. 延伸到導電槽的底部以至水能從下面流入導電槽.
33.1.7 在33.1.5中規定的水電阻率可通過在蒸餾水或自來水中加氯化鈉(一般的食鹽)而得到. 水的溫度是20-40°C(68-104°F).
33.2 有條件的風筒
33.2.1 在33.1.2-33.1.7中規定的要求適用于已經受如下測試之一配有IDCI的風筒樣機(執行每個測試):
a) 覆蓋測試39.2.1-39.2.3
b) 跳掣溫度控制測試, 39.3.2.1
c) 限制入風口測試, 39.3.3.1-39.3.3.4
d) 限制出風口測試, 39.3.4.1-39.3.4.3
e) 跌落測試, 39.3.5.1和39.3.5.2
f) 短路和阻塞測試
33.2.2 使用開/關電掣檔位, 發熱/速度選擇器電掣檔位, 電源電路電壓和極性, 水電阻率和類似的在有條件的樣機上進行測試, 如33.1.2和33.1.5所規定, 它們在最高漏電電流和最長IDCI跳掣時間產生確定符合33.1.3. 如果IDCI跳掣在如下電流值, 則結果可以接受.
a) 小于6mA
b) 在一般時間內大于6 mA符合33.1.1段規定的時間和電流關系式. 從電流超過6 mA的時刻到電流停止的時刻為被測量的時間段. 當IDCI跳掣時, 接地電流停止.
34 露點濕度測試
34.1 配有IDCI風筒的三個樣機在溫度為5±2°C(41±3.6°F)的室內最少4小時, 然后把樣機轉送到濕度室內, 濕度室相對濕度86±2%, 溫度32±2°C(89.6±3.6°F). 轉送時間不超過1分鐘. 通過把它們的插頭插入在37.1.13規定的電壓插座使樣機通電. 風筒的開/關電掣在OFF檔位. 樣機保持在濕度室內15分鐘. 如果在濕度室內IDCI不跳閘則結果可以接受.
35 導電鍍層測試
35.1 概述
35.1.1 配有導電鍍層用作IDCI傳感器的風筒應使它經受條件, 如在35.2.1-35.5.1中所述, 然后經受35.1.2中描述的機械耐久測試. 對于每種條件使用5個各別的樣機. 在外殼內部上最少3個點(典型的一點靠近外出口, 一點靠近入口, 一點是離傳感器導線連接點最遠的點)到傳感器導線終點的電阻在條件開始前, 在經受條件后被確定, 以及在機械耐久測試后再次確定.
35.1.2 經受條件后, 所有的樣機經受機械耐久150個周期, 或由于機械連接或部件的損壞或機械斷裂導致風筒不可使用而使周期數量小于150個. 排氣格柵或吸氣格柵的拆卸或機械部件的類似失效, 不會導致風筒不可使用, 則不應考慮結束測試. 每次撞擊后, 通常有必要檢查和使樣機通電以確定風筒是否已不可使用. 樣機被吊在45英寸(1.14米)長的線上, 它到楓樹木塊垂直面的距離為38英寸(0.97米)且A和B點在同一水平面上,如圖35.1所示(在英文版70頁).起初允許樣機落下,然後成弧形擺動至楓樹木塊垂直表面上.在以上使用的同樣點A、B之間確定每個樣機阻力值,然後比較前三個阻力值.結果可以接受如果:
a) 樣機的阻力值不增加到使IDCI解扣確定為最大值的50%(對於IDCI,在臨界解扣電流產生的最大阻力值通常在對IDCI各別的調查研究中而確定).
b) 沒有可見的破裂、剝落、脫皮、皺紋、起泡或導電鍍層的類似惡化.
35.2 熱循環
35.2.1 5個樣機經受如下條件:
a) 根據37.7.1和37.7.2, 在高出最大正常使用溫度18.0-20.0°C(32.4-36°F)的條件下1小時, 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小于85°C(185°F).
b) 在溫度23±2°C(73.4±3.6°F), 相對濕度50±5%條件下1小時.
c) 在-29±2°C(-20.2±3.6°F)條件下1小時.
d) 在溫度23±2°C(73.4±3.6°F), 相對濕度50±5%條件下1小時.
e) 在(a)-(d)簡述的步驟重復2次以上.
35.3 限制熱老化.
35.3.1 從圖35.2各自的溫度指數線確定烤箱溫度,讓5個樣機經受此溫度300個小時.根據37.7.1和37.7.2,溫度指數T是測量的正常使用溫度,但不小於60℃(140℉).如果相關方面同意, 可長時間使用相應較低溫度,如圖35.2所確定.經受溫度條件後,樣機被移出,在室溫為 23°±2℃(73.4±3.6℉)房間內進行測試.
35.3 短期老化
35.4.1 5個樣機在高於外層最大測量正常使用溫度18-20℃(32.4-36℉)條件下56天,根據37.7.1和37.7.2確定,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小於85℃(185℉).
35.5 濕度條件
35.5.1 5個樣機在溫度35±2℃和相對濕度90±5%條件下56天.
36 功率輸入測試.
36.1 電器標記的額定功率為50W或更小時,則其輸入功率應在其額定功率的75-110%範圍內.如果標記的額定功率大於50W,其輸入功率應在其額定功率的90-110%範圍之內.
36.2 有關36.1,電器上額定功率僅用安培和伏特標記,則其額定功率為兩個數值的乘值, 即P=UI.
36.3 電器的輸入功率應在正常的工作溫度下和滿載時進行行測量.根據37.1.13接通電壓電路.如裝配有控制開關或類似裝置,應設定使它產生最大輸入功率.有如3.23所定義的操作預熱循環電器,在測試開始時,電器處於室溫中,在預熱循環過程中測量的最大輸入值被用於確定是否符合36.1規定的要求.
例外: 使用正溫度系數(PTC)發熱元件的電器應通電1分鐘后再測量其輸入功率.
37. 正常溫度測試.
37.1 所有電器
37.1.1 在此測試描述的條件下測試的電器,在測試過程中任何時侯不能得到大於表37.1陳述的溫升.
例外: 最初瞬間峰值溫度或在預熱循環測量的溫度峰值不超過表37.1規定溫升值的 20%,則其是可接受的.如果溫度偏差超過表37.1規定溫升的20%.如37.1.22所描述確定相等的連續正常使用溫度.相等連續正常使用溫升應不超過表37.1規定的數值.
表格37.1最大溫升注釋:
a) 見37.1.3 , 37.1.5和37.1.11.
b) 此處所指直徑是在線圈圍繞定子框架的層壓面直徑,不包括鉚釘,外盒和類似的,僅用於馬達安裝或連接.
c) 此處最大溫升85℃(153℉)是電阻法測試的.
d) 如果是熱硬化原料則例外,當更正環境溫度為25℃時,最大密封化合物溫度15℃小於化合物軟點,如ASTME28通過環球儀器來源於松脂類原料樹脂軟點標準測試方法所確定.
e) 與馬達為一整體或附於馬達上的電解質電容,其連接電容外殼的整個絕緣材料的溫升可以不超過65℃(117℉).
f) 在其溫升超過65℃(177℉)條件工作的電容,可以根據其標記的溫度範圍決定其最大溫升.
g) 電木結構和橡膠,以及熱塑性絕緣材料的限制不适用於已經研究發現有抗熱特性的
化合物.
h) 當電器符合52段延伸操作測試,較高溫升是可以接受的.
i) 此要求不适用於不折迭也不經受壓縮或彎曲的套管.
j) 此要求不适用於符合72.2段的電器. 對於水溫升超過29°C的電器,見表37.3接受標準流程圖.
k) 參看37.1.20
37.1.2 對於溫度制和溫度調節的組合體.在表37.1和37.2規定的限制內,在操作條件下能保持溫 度的溫度控制應符合在46.2.1中的要求.
37.1.3 在線圈處,測量溫度的最好方法是熱電偶方法, 可使用熱電偶方法或改變電阻方法測量 溫度.當線圈繞阻的溫度通過熱電偶方法測量時, 它們被置於線圈包裹的外層上. 如果無法接觸線圈而固定熱電偶(例如,線圈浸入密封化合物中), 或如果線圈包層包括熱絕緣體, 諸如大于1/32英寸(0.8毫米)的棉紙, 人造絲或類似的絕緣體, 則可使用改變電阻的方法. 對于外殼直徑為7英寸(178毫米)或更小的交流電馬達(不同于普通馬達)線圈, 用熱電偶測量溫度(表37.1項目A, 子項目2和4), 熱電偶被放置在導體的絕緣層上.
37.1.4 使用電阻方法, 在測試開始時, 繞阻處于室溫狀態. 繞阻的溫升通過如下的公式計算:
T= (K + t1) – (K + t2)
在公式中:
t代表溫升, 用攝氏度°C.
R代表在測試結束時, 線圈的電阻. 用歐姆表示.
r代表測試開始時線圈的電阻, 用歐姆表示.
K對于銅是234.5, 對于電導級(EC)鋁是225, 對于其它級要確定K.
t1代表測試開始時的室溫, 用攝氏度°C表示.
t2代表測試結束時的室溫, 用攝氏度°C表示.
37.1.5 溫度被外部熱源影響的線圈表面上的點,通過熱電偶方式測量的溫升會高於表37.1陳述的最大值.
37.1.6 關於37.1.5,如果線圈包層不會通過外源輻射導致超過其溫度限制,則可通過熱電偶置於線圈絕緣層上測量線圈溫度.
37.1.7 在表37.1和37.2溫升的所有數值以假定環境溫度25℃(77℉)為基礎;然而,可在環境溫度20-30℃範圍內進行測試.
37.1.8 如果發熱線絕緣體保持力依靠纖維辮,則纖維辮不能移動也不能經受高於650 (117℉)溫升,除非提供其它方式以使絕緣體保持在其位置上.如果要求通過外套承受保護,HSJ型或HSJO型線的外套不應經受高於35℃(63℉)的溫升.
37.1.9 某此特殊處理,如使用浸透,已被確定是可以接受的,在溫升時,用它可保持絕緣體在發熱線導體周圍.
37.1.10 通過熱電偶方法得到的用於測量溫度的熱電偶由不大於NO.24AWG(0.221mm2)的線組成.當三個連續讀數顯示沒有變化,可認為溫度已穩定,採用的時間間隔是前次測試消逝時間的10%但不小於5分鐘.
37.1.11 當熱電偶與電熱裝置連用而確定溫度時,按照慣例使用的熱電偶由NO.30AWG(0.05mm2)的鐵和康銅線以及溫度指示儀器組成.當通過熱電偶測量基準溫度時,要求使用由NO.30AWG鐵和康銅線以及一個電勢型溫度指示儀器組成的熱電偶.
37.1.12 為確定器具是否符合37.1.1中的要求,操作如下:如果器具的額定電壓在110 - 120V(包括)範圍之內,測試電壓應是120V.如果器具的額定電壓在220 – 240V(包括)範圍之內, 測試電壓應是240V. 有不同于以上規定額定電壓的器具, 測試電壓應是標記的額定電壓. 除非一個特殊的電壓或其它測試條件被規定, 如有必要, 增加測試電壓以使輸入功率等于其額定功率.
37.1.13 如果電器采用馬達另加一個發熱元件, 對于額定電壓為110-120V的電器, 完整連接馬達的使用電壓為120V; 對于額定電壓為220-240V的電器, 使用電壓為240V; 對于其它情形, 使用電壓即為額定電壓. 對于完整連接的馬達, 在規定的電壓(依馬達額定值而定)操作提供的馬達.
37.1.14 在測試過程中, 如果標記符合61.1.6, 每個通用插座, 或用于限制電流負載的通用插座應有15A或更小的阻力負載.
例外: 雙重插座的每個插孔應負載10A.
37.1.15 如使用一樣固定或支撐電器且在近似那些使用條件下進行測試. 如果有計時器開關或類似的作為電器的一部分, 應使用一個適當的操作周期.
例外: 有關手持風筒的要求, 參看37.5.1.
37.1.16 在正常溫度測試過程中, 不能使用手動重設熱裝置或熱切斷裝置.
37.1.17 在正常溫度測試過程中, 手持風筒里的馬達電路不應斷開.
37.1.18 調節使用溫度的裝置被設定產生最大熱量.
37.1.19 用于頭發上的電發熱元件負載一塊潮濕的布, 然后操作它直至濕汽已蒸發且發熱元件的表面溫度達204°C(400°F), 元件斷開2分鐘后, 重新負載另一塊潮濕的布, 在此過程中, 再次進行發熱和蒸發. 然后再重復一個完整的周期. 在整個測試中測量溫度.
37.1.20 有發熱水池的電器, 其水溫通過熱電偶的方式測量, 熱電偶浮于溶液表面下近似3/16英寸(4.8毫米), 位于電極外殼外層表面和水池內表面的中間. 在室溫25°C(77°F)測試電器.
例外: 此要求不適合容量為8盎(23.7ml)或更小以及標記符合72.2有水池或沸騰容器的電極型電器.
37.1.21 對頭發使用夾鉗的器具通過外部發熱器加熱, 操作電器進行測試直至溫度穩定, 且夾鉗在發熱器上.
37.1.22 有關37.1.1中的例外, 持續相等的正常使用溫度確定如下. 根據從測試開始直至得到穩定條件的時間描繪溫度曲線圖, 曲線下時間上的區域ts減去to被確定. 圖表37.1顯示to作為曲線圖首次穿過直線T1的時間, ts作為得到穩定溫度時的時間. (T1代表溫度指數或該原料或部件可接受的溫度.)曲線以下的區域除以時間(ts減去to)會產生持續相等的正常使用溫度. 曲線以下的面積可通過計算(辛普生法則), 圖解法或使用測面儀而確定.
37.2 蠟脫毛器具
37.2.1器具裝滿最大推薦容量的蠟, 持續操作它直至得到穩定的溫度. 可調節的溫度控制設定
最大熱量. 如果對不同的功能器具有數個熱設定檔位(如7.3.3所注釋), 以最大熱設定檔位
進行操作, 也設定最大檔位在用于皮膚上的溫度持續熔蠟.
37.2.2 通過熱電偶的方式測量蠟溫, 熱電偶浸入蠟表面下近似總深度的一半處, 且大約在容器
的中心. 當記錄溫度時, 慢慢而持續地攪拌蠟. 對于有整裝蠟敷料器(沒有開著的容器)
的蠟脫毛器, 把熱電偶插入蜡敷料器內,插入深度大約是蜡總深度的二分之一.
37.2.3除了符合7.3.1,7.3.2和37.1.1規定的要求外, 還有可見的過熱條件指示器,當要求如7.3.3(b)
所規定且蠟溫度超過75℃(167℉)時,它應起作用.
37.3 熱氣發鉗和刷子
37.3.1持續操作熱汽發鉗和刷子直至溫度穩定, 不限制所有的入氣孔和出氣孔. 然后操作電器
30個周期, 一個周期由如下組成, 如37.3.2所描述入起孔和出氣孔阻塞操作1分鐘, 接著
所有的氣孔打開操作10秒鐘. 在37.6.1-37.7.1中描述的馬達減速溫度測試, 要求根據4.3
執行, 測試所有的樣辦, 入氣孔和出氣孔被阻塞, 如37.3.2所描述.
例外: 經所有相關方面同意, 測試的周期可替換為持續操作30分鐘, 開口阻塞如37.3.2所描述.
37.3.2有關37.3.1, 手柄握緊區域提供的入氣孔開口通過用戶的手阻塞, 如圖37.2所示. 在手柄
周圍有三個或更少的扇形體開口被阻塞. (如果所有的扇形體有開口, 讓一個扇形體的開
口開著. 提供的開口在圓柱手柄基座里, 開口如圖37.3所示, 不考慮可能被用戶的手阻塞
和被阻塞.) 圓筒上3/4的出氣孔也被阻塞. 例如, 器具在其圓筒的長方向上有8個平行的
箭頭開口, 兩個鄰近的沒有被阻塞.
37.4 頭發吹干器具
37.4.1對于配有機罩或硬外殼和可調節溫度控制的落地式或臺式風筒, 溫度控制設定最大, 模
型頭在其位置上且位于風筒下面, 操作15分鐘后記錄溫度. 然后控制器設定最冷條件,
在模型頭頂或邊上產生不低于43°C(109.4°F)的平均溫度, 持續操作直至所有的溫度穩定.
繼而移動模型頭, 控制設定最大, 持續操作直到溫度穩定. 軟汽管能從機罩或硬外殼上分
離的風筒也要在37.5.1描述的條件下進行測試.
37.4.2對于配有硬外殼的風筒, 標定模型頭以至其表面到機罩內表面最小1英寸(25.4毫米), 如
此布置會產生最高溫度.
37.4.3 沒有可調節溫度控制的落地式風筒, 持續操作它直至所有的溫度穩定(模型頭在其位置上).
37.5 手持風筒
37.5.1手持風筒測試如下. 如果有可調節的溫度控制, 設定最嚴厲的使用條件, 持續操作風筒直
至得到最穩定的條件. 在此操作時間內, 風筒被支撐在最嚴厲的使用條件位置上, 最初在
熱風出口噴嘴上沒有任何配件, 然后, 對于熱風出口, 如果風筒有一個或更多配件, 依次
讓每個配件在其位置上, 在這些測試的每一個過程中, 在37.5.2規定的熱電偶格子平面距
如下兩項的熱風出口面1英寸(25.4毫米):
a) 風筒噴嘴
b) 配件噴嘴
氣流的中心直接在格子的中心. 在整個測試中測量溫度. 沒有大于表37.1和37.2規定限制的溫升, 對于描述在37.5.2中格子上5個最高熱電偶讀數平均值也不能大于100°C(180°F).
37.5.2組裝的熱電偶網格由兩塊1/16英寸(1.6毫米)厚的配置玻璃環氧樹脂板組成, 其面積如圖
37.4所示. 兩塊木板通過一塊1/8英寸厚的木質隔片把頂邊和底邊隔開,木質隔片為
5 1/4x1/4x1/8(133x6.4x3.2毫米), 每塊隔片通過4個4-40x3/8英寸埋頭螺釘予以固定. 每個
末端螺絲從組裝表面旋入后面樹脂板上的螺母. 每個中間螺絲在距板最近的長邊 1 1/2
英寸處被固定, 從表面旋入鋁片后板的托腳. 5 1/2x3 1/4英寸(140x83毫米)的托腳后板由
0.05英寸(1.3毫米)厚的鋁片組成, 最小有7 1/16英寸(11.1毫米)寬的完整托腳, 通過金屬
延伸連續兩次彎曲90∘角而在每個角落形成以使後板離開後面樹脂板1/4英寸.後板被固
定至木板5 1/2x3 1/4英寸部分中心.組裝的木板配置53個NO.30AWG(0.05平方毫米)熱電
偶.熱電偶被固定在网格上,間隔如圖37.4所示.熱電偶穿過兩塊玻璃環氧樹脂膠板, 使用
環氧樹脂膠泥沾接熱電偶連接至木板表面,如圖37.5所示波(圖表見英文版).
37.6 馬達減速測試方法.
37.6.1經受37.6.3-37.7.1描述測試的馬達, 讓其發熱元件和馬達電路分開, 將馬達電路引出機外
且與一個分離的可變電源連接以至馬達速度改變而在發熱元件電路上沒有什么影響. 安
裝有馬達負載的裝置連接在發熱元件里, 如低壓直流馬達, 等同于電器里的馬達(模仿馬
達負載)被電連接以替換電器里的馬達.
37.6.2如果電器配有一個溫度調節控制(見3.26), 在測試過程中, 此控制短路.
37.6.3 有模仿馬達負載電器的輸入功率, 調節到額定功率的110%. 沒有模仿馬達負載的電器的輸入功率, 應將額定功率的110%減去在馬達額定電壓(120或240V)下測量的輸入功率. 調節內部馬達的電壓以得到等于在額定電壓(120或240V)下的馬達速度. 如使用方式連接內部馬達于電器內.
37.6.4 在37.6.1和37.6.3描述的條件下操作, 電器得到穩定的溫度以后, 對于額定電壓為30V或更小的內部馬達電壓, 以每分鐘1伏的速率減少, 而對于120V(或240伏)的馬達, 以每分鐘5伏的速率減少, 直至溫度控制或限制控制操作而使所有的發熱元件和馬達電路斷路. 如果所有的發熱元件和馬達電路未斷開, 應根據37.6.5降低馬達速度. 在控制操作時記錄馬達電壓, 此電壓值被在預期馬達速度記錄的電壓值減去而得到一個差值. 在控制操作時的馬達電壓增加此差值的10%直至一個更大的增加值是必要的以防止溫度控制重新斷開. 記錄在測試電壓下的馬達速度以備參考. 以適用于此馬達的電壓操作電器直至記錄到穩定的溫度. 如果使用限制控制, 各別的樣機是必要的.
例外1: 經所有相關的方面同意, 馬達的電壓可以不同的速率降低.
例外2: 測試速度可通過記錄馬達速度和使用如下公式而確定:
S=0.1(S1-S2)+S2
在公式里其中:
S是測試速度
S1是在預期操作時的馬達速度
S2是使溫度或限制控制運作而斷開所有加熱元件和馬達電路的馬達速度.
37.6.5 如果所有發熱元件和馬達電路不因溫度控制器跳開而斷路, 則馬達速度繼續降低直至限制控制運作或至停止狀態. 監控溫度而確定在記錄的最高溫度時的速度. 然后電器以此速度操作直至記錄得到穩定的溫度.
37.7 溫度測試 ─ 馬達減速
37.7.1配有熱電偶且未經測試的三個手持風筒樣機, 每個應在最大允許功率下操作(根據36.1和
36.2, 額定功率的110%), 但是根據37.6.1-37.6.5降低馬達速度. 在產生最不利結果的條件
(樣機位置, 熱設定, 有或沒有附件, 如有, 在出氣口噴嘴上)下進行測試.
例外: 如果溫度控制在額定功率的110%以下能運作, 功率可稍微減小至溫度控制工作的點以下, 但不小于電器的額定功率, 如此以致樣板在最大的可得到功率下運作. 如果有限制控制, 應不會斷開.
37.7.2在風筒上或熱電偶網格上沒有超過表37.1和37.2以及37.5.1規定的限制溫度, 也沒有因
部件燃燒而引起的電路斷開.
例外1: 在表37.1, A項目之1-4子項目規定的馬達溫度限制不適用于在預期的速度以下操作的馬達.
例外2: 在原料上最大記錄溫度操作條件下, 電器持續操作7小時后, 當在原料上沒有可見的能防礙原料效果的物理變化時. 如翹曲, 變形, 流動或材料潛伸, 則在熱塑材料上額外升高10°C(18°F)是允許的.
例外3: 此要求不適合表37.1, 項目C之子項目3所規定的溫度限制.
38 抗絕緣電壓測試
38.1 一個電器, 當發熱至其使用溫度時, 應經受60HZ如表38.1規定的正弦電勢, 電勢使用在帶電部件和暴露的金屬部件之間. 應沒有絕緣擊穿現象.
38.2 有關38.1, 沒有暴露固定金屬部件的器具被金屬鉑緊緊地包裹, 測試電勢使用在金屬鉑和所有的帶電部件之間.
38.3 為確定符合38.1和38.2中的要求, 使用500伏安或更大容量測試變壓器進行測試, 輸出電壓是正弦電壓, 能夠調節. 使用的電勢從零增加直至得到要求的數值且保持此數值1分鐘. 使用電勢的增加均勻一致且充分快地正確顯示于伏特表.
38.4 有浸水保護裝置的電器測試如下. 電器與額定電壓的供應電路連接, 保護裝置被重設(關閉), 電器的開/關電掣在 “關”檔位. 測試電壓使用在每個供應電路導體和暴露的金屬部件之間如38.1-38.3所述.
39 非正常操作測試
39.1 概述
39.1.1當在如下描述的條件下操作時應不會導致任何原料的著火或火焰, 火花, 熔化金屬的飛
濺, 或導致類似的:
a) 對于手持類型, 參看39.1.2, 39.1.3和39.2.1-39.3.6.1.
b) 對于非手持類型, 參看39.1.2和39.1.3和39.2.1-39.2.3.
風筒不會導致損壞或經受部件的替換, 它們會產生火焰, 電擊, 如電路短路或接地.
39.1.2在測試中, 為確定符合39.1.1中的要求, 風筒與符合37.1.13的電壓供應電路連接. 溫度控
制調節或類似的, 如果有, 設定其在最嚴厲測試中使用的檔位, 恆溫器或其它溫度控制
被電路分流除非已確定它們堅固可靠, 不可能被用戶損壞. 連接分支電路到風筒的灰士
支架有風筒正常使用的尺寸, 分支電路灰士有灰士支架能適應的最大額定電流. 通過一
個3A灰士連接外露的金屬部件到地面. 一個線連接風筒放置在蓋有白紙的軟木質表面
上. 持續操作直至得到最終的發熱效果.
39.1.3 在39.2.1-39.3.6.1描述的測試程序用于傳統型電器. 如果電器有異常特征, 測試程序有必要修改或補充以便把這些異常特征考慮進去.
39.1.4 操作發鉗, 沒有任何可分離的支架在蓋有兩層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用雙層奶酪布松松地蓋在發鉗上, 如在39.2.1中所描述.
39.1.5 蒸汽型發鉗以額定電壓通電, 水箱注入硬水溶液(每升蒸餾水含1/2克硫酸鈣, CaSO42H2O), 溶液量等于水箱溶量. 堵塞蒸汽出口, 蒸汽驅動控制以最快的速率運轉以產生蒸汽直至把水用盡或運轉15分鐘, 究竟哪一個最先發生. 關于內部零件, 樣機被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 持續監視泄漏電流. 如果泄漏電流不超過31段泄漏電流測試規定的數值, 則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此測試后, 樣機立即經受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描述的2500V抗電壓絕緣測試. 應沒有絕緣擊穿現象.
39.1.6 有完整液體水箱的蒸汽型發鉗或霧型頭發修飾器應經受滿溢測試, 把39.1.5描述的硬水溶液灌注入水箱. 溶液量應是預期的水箱容量的200%. 在測試過程中, 電器被支撐在其使用位置且持續監視泄漏電流. 應沒有超過31段泄漏電流測試規定的數值. 此測試后, 樣機立即經受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描述的2500V抗電壓絕緣測試. 沒有絕緣擊穿現象.
39.1.7 為了確定配有完整液體水箱的蒸汽型卷發器是否需要有63.7(g)(16)規定的結論, 電器應經受水滴測試, 把39.1.5描述的硬水溶液灌注入水箱. 在測試過程中, 電器以額定電壓通電. 電器的蒸汽控制系統被持續地驅動, 從電器的冷卻狀態開始, 到電器充分加熱結束. 在測試過程中任何時候如果沒有水珠從蒸汽孔噴射出來, 電器的重要安全指示不需包括63.7(g)(1b)描述的信息.
39.2 所有的風筒 ─覆蓋測試和鎖緊轉子覆蓋測試
39.2.1不使用模型頭操作風筒(發熱元件和吹風器)直至所有的溫度穩定. 如果是手持風筒, 其位
置如39.3.11所描述. 當風筒在操作時, 用雙層布覆蓋它, 通過此種方式有效阻礙空氣流
動且覆蓋了電器的最熱區域. 然而, 不能故意巧妙處理布以產生完全限制的空氣流動.
然后持續操作直至最終的發熱效果是明顯的.
39.2.2作為測試的結果, 奶酪布應沒有發生灼熱或燃燒.
39.2.3 在39.2.1描述的操作以后, 移開奶酪布, 鎖緊吹風器的轉子, 如果有溫度控制, 設定其在最嚴厲測試中的檔位. 對于一個手持風筒, 用一塊單層奶酪布覆蓋電器, 然后操作風筒直至得到最后的發熱效果.
39.3 手持風筒
39.3.1軟木質表面溫度測試
39.3.1.1把手持風筒放置在水平且蓋有兩層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操作它直至得到穩定的溫度.
在此測試過程中, 發熱元件和吹風器兩者都在工作. 風筒如此放置(考慮實際使用的可能
性)以至在覆蓋紙的支撐表面上產生最大的溫度, 紙上的溫升應不超過125°C(225°F).
39.3.2旁通溫度控制測試
39.3.2.1根據37.7.1, 三個手持風筒樣機的每一個要經受一個異常操作測試, 例外如下:
a) 所有的溫度控制同時旁通(并聯).
b) 一個3A灰士連接在外露的固定金屬和地面之間.
c) 對于額定電壓為30V或更小的馬達, 以每分鐘1V的速率減小馬達速度, 對于120V(240)的馬達, 以每分鐘5V的速率減小馬達速度, 如此直至所有的發熱器和馬達電路被限制控制操作斷開, 或馬達速度減小至停止狀態直至得到最終的結果.
39.3.2.2除了在39.1.1規定的條件外, 如果經受在39.3.2.1規定的測試后, 如下結果是不能接受
的:
a) 樣機能讓探針進入外殼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探針如圖6.1所示.
b) 樣機不符合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
c) 通過不同于限制控制的部件燃燒而使樣機遭受電路斷開.
d) 使接地的3A灰士破裂.
e) 當如37.7.1和37.7.2描述的進行測試時, 如果仍處于操作狀態, 其溫升超過表37.7.1和37.7.2規定的溫度限制.
39.3.3 限制入風測試
39.3.3.1 三個樣機的每一個應經受限制入風條件測試, 在測試中, 電器被置于最不利的操作條件下, 以最大允許的功率(根據36.1和36.2額定功率的110%), 以最大的熱量和馬達速度設定進行操作. 空氣入口應被逐漸地阻塞直至所有電路的操作通過限制或溫度控制的功能被中止, 或直至得到最終的結果(見39.3.3.2). 如果最大熱量和馬達速度設定不能在最逆的條件下產生, 在產生最逆結果的條件下重復入風限制程序. 除在39.1.1規定的條件外, 應沒有通過不同于限制控制操作的部件燃燒而中止電路.
39.3.3.2 使用厚絨布逐漸地堵塞空氣入孔, 厚絨布如39.3.3.3所定義, 其尺寸大于入氣孔開口面積最小2英寸(50.8毫米). 每隔3分鐘放一層厚絨布至入氣孔開口上, 最多放10層, 厚絨布保持在入氣孔開口上操作7 1/2小時, 此刻可認為得到最終的結果. 如果覆蓋沒有限定入氣孔開口, 有必要使用額外的限制, 如膠帶, 以保持厚絨布在其位置上, 膠帶不被用作堵塞入氣孔的方式. 如果電器配有兩套分離的入氣孔(如槍型風筒), 兩套入氣孔要同時被逐漸地堵塞.
39.3.3.3 在39.3.3.2描述的測試中使用的纖維紗布應是白色的, 100%未處理過的棉絨布, 且有波紋, 其標稱重量為8盎司/平方英吋(271g/m²).
39.3.3.4 使用在39.3.3.1和39.3.3.2規定的同樣測試條件, 但是所有的溫度控制同時并聯, 限制控制運作后, 不增加額外的棉絨布. 當限制控制運作時, 測試應停止.
39.3.4 限制出風測試
39.3.4.1 應重復在39.3.3.1規定的測試和結果研究, 但要阻塞出氣孔, 如在39.3.4.2所描述.
39.3.4.2 使用屏蔽膠紙逐漸阻塞出氣孔, 大約50%, 75%, 90%, 100%的出氣孔面積被漸進地阻塞, 四個位置的每一個阻塞3分鐘. 對于3個樣機的每一個, 阻塞開始的位置(頂端, 側邊或底部)以同一個方向逐步進行阻塞, 如此以至作為阻塞進程限制控制在空氣流中能保持最可能長的時間. 如果溫度導致膠帶的降級老化, 或如果膠帶的使用會導致出氣孔噴嘴的變形, 可使用金屬片或其它抗燃燒原料阻塞出氣孔噴嘴. 如果最終的100%阻塞測試不會通過限制控制使所有的發熱器和馬達電路中斷, 則以100%的阻塞持續測試7 1/2小時, 此刻可考慮已得到最后的結果.
39.3.4.3 使用在39.3.4.2中規定的同樣測試條件, 但所有的溫度控制同時并聯, 不增加額外的膠帶. 當限制控制運作時, 測試停止.
39.3.5 地面跌落測試
39.3.5.1 三個樣機的每一個(沒有熱電偶)以額定功率通電且設定最大預期的速度操作. 當在操作的時候, 讓它們從36英吋(914毫米)高處跌落3次到硬木板表面上以至3次跌落的每一次其撞擊點不同. 每次跌落后, 符合39.3.2.2(a), (c)和(d)被確定. 每種情形下第三次和最后一次跌落, 符合39.3.2.2(b)和(e)被確定.
例外: 發熱元件破裂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此情形發生后測試顯示電器永久地:
a) 符合39.1.1和39.1.2中的要求.
b) 沒有間隔減小至最低要求水平以下.
39.3.5.2 如果三次跌落后, 手持風筒仍能操作, 如陳述的進行設置以進行在37.5.1規定的全馬達速度測試. 記錄在熱電偶網格上的溫度. 另外, 記錄輸入電器的電流和馬達速度. 如果在熱電偶網格上的溫度沒有超過37.5.1規定的限制, 以及如果到電器的輸入電流和馬達速度不同于初次全馬達速度測試得到的數值, 差異在±10%以上, 則測試結果被認為可以接受并中止測試.
39.3.6 發熱元件斷路測試:
39.3.6.1 手持風筒里的發熱元件應被構造以至如果導線在任何一點被切斷, 電氣間隔不應減小至此標準規定的限制以下. 導線被切斷后, 當風筒在使用過程中旋轉和移動而沒有故意地猛拉或搖動時, 應沒有發熱元件導線的部分被探針通過外殼開口靠近接觸, 探針如圖6.1所示. 測試應在未經過測試的樣機上或以最大熱設定持續操作1小時的樣機上進行. 要是在未經過測試的樣機上得到不可接受的結果, 鑒定測試應在經受過條件的樣機上進行.
39.4 雙電壓電器
39.4.3 除了在39.2.1-39.3.6.1描述的適用測試外, 雙電壓電器還應經受在39.4.2-39.4.4描述的測試. 這些測試以在39.1.2描述的測試條件和在39.1.1描述的接受標準為準. 電壓選擇開關應沒有電或機械的破裂.
39.4.4 電器在任何標記的供應電路電壓檔位有其相應的電壓選擇設定, 設備與任一個額定供應電路連接. 到被連接設備的供應電路和選擇設定的組合體被置于最嚴厲的操作條件下.
39.4.5 如果配有可操作的輸入電壓選擇器, 以最小的額定電壓操作25個周期, 以最大的額定電壓操作25周期. 每個周期由移動電壓選擇器到其選擇檔位以及以每分鐘6周的速率返回組成并且電壓選擇器在每個檔位5秒鐘. 操作及設定溫度控制以便產生最不利的工作條件.
例外: 如果外部可操作的電壓選擇開關與電源開關相連接, 電源開關在接通檔位不能操作, 則測試程序如在39.4.4中所描述.
39.4.6 對于連接電源開關且電源開關在接通檔位不能操作的外部可操作電壓選擇開關以最大和最小額定電壓各操作25個周期. 每個周期由如下步驟組成:
a) 電源開關在斷開檔位, 移動電壓選擇器到交替位置;
b) 打開電源開關, 操作電器5秒鐘;
c) 關閉電源開關;
d) 移動電壓選擇器到原來的位置;
e) 打開電源開關, 操作電器5秒鐘.
39.5 所有的器具 ─ 短路, 阻轉測試
39.5.3 在限能電路里的馬達短路且作為一個單獨的測試其被阻轉. 在低壓電路里的馬達被阻轉. 任何固態裝置, 如整流器, 晶體管, 電阻或電容要經受在39.5.2和39.5.3描述的測試.
例外: 對于有關的線路電壓, 當配有適合的馬達絕緣系統和間隔時, 在限能電路或低壓電路里的馬達不要求進行在39.5.1中的有關測試.
39.5.4 如果電器使用一個或更多的固態裝置, 如整流器, 晶體管或類似的部件, 當此部件任意兩個端子之間的電路斷開或短路時, 應沒有起火, 電擊或傷人危害等危險產生. 如果所用電容與以上規定的任一部件配合使用, 當電容短路時, 應沒有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等危險產生. 一次僅使用描述的一個模擬失效條件, 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通過一個3A熱熔管接地, 如果在測試過程中, 熱熔管沒有破裂, 則結果可以接受. 在測試操作過程中, 電器被覆蓋一雙層奶酪布.
例外: 線繞電阻不要求短路.
39.5.5 確定符合39.5.2要求的短路測試應考慮電器預期的用法. 例如, 如果電器配有一短暫接觸開關, 在其位置上開關沒有被鎖緊的裝置, 以及如果有出現故障的跡象(電器異常運轉, 冒煙, 以預期的方式操作電器失效或其它跡現), 當故障較明顯時, 中止測試. 否則, 持續測試直至最后的結果產生.
39.5.6 如果電器配有控制速度的裝置, 以控制裝置速度設定的最大和最小兩個檔位進行測試, 還可用中速進行測試.
39.6 熱卷發器
39.6.3 如果熱卷發器使用一個或更多的自動重設恆溫器, 讓恆溫器短路, 在39.6.2描述的條件下操作電器, 應測試電器的6個樣機.
39.6.4 卷發器在其位置上測試三個熱卷發器樣機, 不用卷發器測試三個熱卷發器樣機. 樣機放置在蓋有白薄紙的軟松樹木表面上, 所放位置沒有通風裝置, 根據37.1.13, 樣機與一個電壓電路連接. 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通過一個3A快速行動插頭灰士接地. 樣機被安排在最嚴厲的條件下進行操作, 如果電器如此操作, 嚴厲條件包括蓋上蓋子以及覆蓋一雙層奶酪布. 以此種方式持續操作直至記錄最后的結果. 或直至手動重設保護裝置以及替換切斷裝置斷開電路.
39.6.5 在39.6.2描述的測試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如果:
a) 沒有支撐表面的灼熱. 奶酪布燃燒或類似火險的跡象.
b) 沒有外殼原料降級惡化而暴露非絕緣帶電部件以被接觸.
c) 接地灰士沒有破裂.
39.6.6 在正常溫度測試中, 符合39.6.1要求的手動重設保護裝置或可替換的熱切斷(熱熔連接)應不能工作.
39.7 罩型風筒 ─ 頭發卷入測試
39.7.3 發熱器和吹風器結合在頭部里的罩型或盔型風筒應經受39.7.2描述的測試.
39.7.4 風筒樣機被固定在一支架上, 與一個120V,60HZ的電源連接. 風筒罩被安裝在預期操作的位置, 在配有孔, 皮托管和交叉連接管的模擬頭上方, 如此以至在頭上不同點測量空氣的壓力. 當風筒運作時, 通過空氣壓力計的方式測量空氣壓力, 壓力計刻度為 -0.1(0.025KPa)英吋水柱到+0.14英吋水柱(0.035KPa). 如果在壓力計上沒有負壓記錄則結果可以接受.
例外: 如果調查研究顯示頭發卷入不可能發生, 則負氣壓可以接受.
39.8 蠟脫毛器
39.8.3 如果蠟脫毛器使用一個或更多的自動重設溫度控制, 所有這樣的控制短路, 在39.8.2和39.8.3描述的條件下操作電器.
例外: 經受100,000個操作周期的可接受限制控制不必短路.
39.8.4 空載蠟操作電器, 也以推薦的最大蠟容量操作電器. 可移動的部件或蓋子在能產生最不利條件的位置. 自封蓋(如在7.3.4中所描述)保持在其關閉位置.
39.8.5 在39.8.2中的每個條件下測試一個樣機, 每個樣機放置在蓋有一張白薄紙的軟松樹木表面上, 放置位置沒有通風設備. 樣機被覆蓋一雙層奶酪布且接通一電壓電路, 如37.1.13所規定. 可調節的溫度控制設定最大檔位. 電器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插頭灰士接地. 以此方式持續操作7 1/2小時, 或直至一個手動重設限制控制或熱切斷斷開電路. 如果一個限制控制能被手動重設而沒有拆卸電器, 控制器保持在開檔位直至7 1/2個操作小時消逝或得到最后的結果. 當重設裝置在 “ON”檔位, 如果手動重設限制控制不能自動重設, 4次跳閘或在7 1/2小時內重設周期數的每次跳閘后, 盡可能快地重設控制, 究竟哪一個更少. 在蠟發熱的過程中, 如37.2.3規定的蠟最高溫度應予以記錄. 在蠟發熱和蠟空載操作過程中, 應記錄蠟槽內表面的最高溫度.
39.8.6 結果可以接受如果:
a) 沒有支撐表面的灼熱, 奶酪布的燃燒或類似火險的跡象;
b) 沒有外殼原料降級惡化而暴露非絕緣帶電部件以被接觸;
c) 接地灰士破裂;
d) 最高蠟和空槽溫度不超過蠟閃點溫度, 如ASTM D93通過彭馬式封閉杯測試器閃點標準測試方法所確定.
39.8.7 在預期的使用條件下通過操作電器也要執行異常測試, 如37.2.1和37.2.2所描述, 但失效溫度控制能操作保持蠟溫度在75°C(167°F)或以下. 當蠟溫度超過75°C時, 在7.3.5規定的可見超溫條件指示器應能工作
39.9 配有插座的風筒浸水保護裝置
39.9.3 為確定符合5.10(h), 當如39.9.2-39.9.5描述的進行測試時, 風筒浸水保護裝置應沒有火險或電擊. 另外, 如果在測試結束時浸水保護裝置仍能工作, 它應符合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高阻接地失效測試中的適合要求.
39.9.4 有關在39.9.1規定的要求, 如果發生如下任何情況, 要考慮火險或電擊的存在:
a) 如在39.9.3中所規定的奶酪布灼熱, 碳化或燃燒;
b) 如在39.9.3中所述的3A灰士破裂;
c) 來自外殼的火險, 火花或熔化金屬的飛濺;
d) 浸水保護裝置上的裂口發展為暴露而引起電擊危險被人接觸的帶電部件(見6.5.1-6.5.4);
e) 結構完整性損傷到一定程度以至浸水保護裝置破裂, 或替換導致帶電部件短路或接地的零件, 或測試后不能立即從插座拔出而沒有導致電擊危險的變形.
39.9.5 浸水保護裝置插入雙重插座. 雙重插座的出孔面部在一垂直面上. 測試電壓和頻率與37.1.13一致. 通過一個20A的無時間延遲灰士保護電源電路. 在測試過程中, 裝置覆蓋一雙層奶酪布, 奶酪布與裝置的輪廓相容為一體. 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接地. 用戶可維修的灰士失效. 操作風筒且其溫度和速度控制調節設定在最嚴厲測試中的檔位. 插座與一個調整為15A的阻力負載相連接. 持續操作7小時或直至得到如下的結果的一個或多個:
a) 產生火險或電擊(見39.9.2);
b) 分支電路灰士破裂;
c) 電器保護裝置斷開;
d) 任何其它電路部件斷開. 假如發生這樣的情況, 對于每個測試使用新部件重復兩次以上;
e) 最小1小時消逝后, 電路條件已趨穩定, 沒有部件超熱的跡象. 部件的超熱通過跡象被覺察出來, 如氣味, 煙, 退色, 原料的破裂, 碳化, 火焰, 灼熱, 電弧, 電路電流的改變或類似的現象.
如果在(b), (c)或(d)中的結果發生, 應執行在39.9.4中指示的附加測試.
39.9.6 如果20A的線路灰士, 電器保護裝置或任何其它電路部件斷開, 如在39.9.3(b), (c)或(d)中所指示, 插座上的負載調節到最高值, 允許執行測試7個小時或穩定條件下最少1小時.
例外: 如果相關的方面同意, 對于電源電路, 超流保護裝置的尺寸可以增加, 或斷開的電器保護裝置或其它電路部件短路或替換成高額定裝置以執行測試而不用調節負載.
39.9.7 如果監視電路的操作顯示浸水保護裝置能工作, 此裝置應符合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高阻力接地失效測試中的適合要求.
39.10 配有自動控制預熱循環的電器
39.10.1測試卷發發熱器的六個樣機和其它電器的三個樣機.. 讓卷發器在其位置上測試三個卷
發發熱器樣機, 不用卷發器測試三個卷發發熱器樣機. 樣機被放置在蓋有白薄紙的軟松
樹木表面上, 所放位置沒有通風裝置. 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通過一個無時間延遲的灰士
接地, 樣機安排在最不利的條件下操作, 如果電器能如此操作, 包括蓋上蓋子以及覆蓋一
雙層奶酪布. 起初處于室溫的樣機接通電源電路, 電壓符合37.1.13, 然后以每分鐘一個
周期的速率斷開10個周期或直至限制控制斷開, 究竟哪一個更少. 一個周期由通電和斷
開組成. “ON”時間對于完成的預熱周期應是足夠的. 如必要, 周期速率, “ON”和 “OFF”,
或每個周期時間可以調節以得到預期的異常發熱條件.
39.10.2結果可以接受, 如果:
a) 沒有任何原料著火.
b) 沒有火焰, 火花, 熔化金屬的噴射或類似的結果.
c) 電器沒有破裂或替換導致火險或電擊的任何部件, 如短路或接地.
d) 外殼不能讓探針進入而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探針如圖6.1所示.
e) 接地3A灰士沒有斷開.
40 外露于潮濕環境中測試
40.1 可干濕交替使用的電器(如有梳子和刷子的風筒/發型設計器用于濕發定型或設計, 然后用作風筒或頭發松開器)應如在40.2-40.6所描述的進行測試.
40.2 一個樣機在不通電的條件下經受此測試. 任何配件置于最不利的使用條件下.
40.3 每個樣機置于標準測試溶液上(每升水含1/2克硫化鈣)以至毛刷的梳齒或中心排刷垂直向下. 當保持在此位置時, 沒有軸向轉動, 猛拉或搖動, 繼而降低樣機以使梳齒或鬃毛浸入測試溶液. 插入的深度為使梳齒或鬃毛的外露底座在水面上. 保持樣機在此位置2秒鐘, 然后不改變電器的角度從水中移出來, 繼而讓配件底座朝上向垂直位置傾斜. 這個位置保持5秒鐘. 然后恢復到原來的位置, 樣機如以前一樣再次浸入水中. 以每分鐘6次的速率不間斷地重復此操作10次.
40.4 浸入周期結束后, 當仍保持其最后垂直位置時, 樣機被完全密封包裹在金屬鉑里. 如果有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 金屬鉑要接觸它們. 然后有關部件(如開關和類似的)被置于最不利的位置, 經受在40.5中描述的抗電壓絕緣測試.
40.5 如果在帶電部件和金屬鉑包裹間使用60Hz, 正弦電勢2500V, 電器在不通電條件下經受1分鐘而沒有破裂, 則結果可以接受.
40.6 如果電器配有一個或更多的配件裝置, 使用每個配件進行完整的濕氣測試. 對于此測試, 電器的樣機處于操作狀態下.
41 應力抵銷測試
41.1 應力抵銷意指提供一根軟線, 當根據41.2進行測試時, 應能承受施加于線上35磅力(156N)1分鐘.
例外: 如果是重1/2磅(227克)或更輕(不計線重)的手持風筒,施加於線上的拉力應是20磅 (89N).
41.2 斷開電器內部導線的連接. 在導線上施加規定的力, 導線支撐在電器上, 從電器結構允許的任何角度施力. 在導體斷開的點, 應沒有導線的移動顯示已在連接上產生應力.
42 導線曲折測試
42.1 手持頭發吹干電器(如風筒, 吹風定型器, 發熱梳或刷, 風筒發鉗的組合體, 牆挂式風筒或安裝于牆上風筒的手持部件), 梳子, 發鉗, 松發器, 發夾, 頭發拉直器或類似的手持電器六個 “收到而未經測試”樣機的每一個應經受如42.2所描述的軟線曲折測試. 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的三個附加樣機應經受條件和在42.6中描述的曲折測試.
42.2 每個樣機被固定在一導板上, 距線入口8英寸遠的地方縛一個1/4磅(113克)重的法碼以便沿線軸中心旋轉540度. 典型的安排如圖42.1所示. 曲折頻率為每分鐘10個周期, 每個周期等于表格42.1注釋(a)所定義的三個完整的旋轉, 旋轉速度為每分鐘30轉. 在測試過程中, 樣機電源線導體所載電流等于在額定電壓下電器的額定電流. “收到而未經測試”的樣機經受表42.1規定的數個曲折周期. 手持式頭發吹干電器經受過條件的樣機要經受1000個曲折周期.
例外1): 經相關方面同意, 所縛法碼可不為1/4磅, 調節它以便軟線被拉緊和預期的曲折操作.
例外2): 經相關方面同意, 旋轉速率和周期率可大于規定值.
42.3 對于使用線轉尾結構的電器, 在42.2中描述的測試, 執行時讓轉尾鎖定在其位置上.
例外: 測試使用線轉尾結構的電器且轉尾操作符合42.5.
42.4 如果符合下列情況, 對于 “收到而未經測試”和經受條件的樣機, 測試結果可以接受:
a) 沒有軟線的破裂或非絕緣導體束的外露, 在(d)中的注釋例外.
b) 每個樣機在軟線各自導體間經受且符合1000V抗電壓絕緣測試, 到電器的內部連接緊湊和絕緣.
c) 使用三導接地型軟線的電器, 要達到在49.1規定的接地連續性測試條件.
d) 要求的數個操作周期后, 對于使用配有IDCI傳感器軟線的電器, 電源導體破裂后, 傳感器導體完成1000個周期或最大6000個周期, 哪一個更少.
42.5 使用線轉尾結構以及測試時轉尾操作的電器, 用和不用法碼對它進行測試, 對于每個條件要使用隔離的六個樣機, 在測試過程中, 讓軟線自由地懸挂. 在測試過程中及測試完成后, 轉尾應仍能發揮機能且符合在42.4中的要求. 機能轉尾應能防止軟線通過轉動軸旋轉超過水平面.
42.6 頭發吹干電器的三個樣機置于空氣流通的烤箱內, 保持溫度100°C(212°F)96小時或87°C(189°F)168小時, 如制造所規定. 經受烤箱條件后冷卻至室溫23±2°C(73±3.6°F), 如在42.2中所描述樣機.
43 轉尾組裝安全性測試
43.1 在一個收到而未經測試以及三個經受過條件樣機上的轉尾組裝(如43.2中描述), 其中每一個要經受35磅(156N)直接拉力1分鐘, 在電器結構允許的任何角度施加力. 假如符合下列情況, 則結果可以接受:
a) 沒有替換軟線以及在電路里沒有中斷接觸的現象.
b) 在測試過程中及測試后, 電器符合6.5.3.
例外: 對于重1/2磅(227克)或更輕(不計線重)的電器, 直接拉力為20磅(89N).
43.2 有關43.1, 經受條件的樣機以比在正常溫度測試中在轉尾組裝上測量的溫度高10°C但不小于70°C(158°F)的條件下保持7小時.
44 轉尾耐久性測試
44.1 配有線轉尾的電器應經受在44.2-44.6中描述的線轉尾耐久性測試.
44.2 如果手持電梳, 發鉗, 頭發松開器或類似的手持電器配有線轉尾, 經受過42段軟線曲折測試六個相同樣機的每一個, 在轉尾操作的條件下, 經受在44.3和44.5中描述的測試. 對于配有線轉尾的手持風筒, 六個新樣機如44.3中的例外和44.5中所描述的進行測試.
44.3 繼續在42.2中描述的軟線曲折測試, 轉尾被額外循環100000個周期.(一個周期由在一個方向上540度加上在相反的方向540度返回開始點組成).
例外: 手持風筒的線轉尾周期由在一個方向上100度且返回開始點, 然后在相反的方向上100度且返回開始點組成. 其它測試條件在42.2中規定.
44.4 能轉換成發鉗的手持風筒(例如頭發卷曲裝置的使用)根據44.3被循環, 其電器配置為發鉗;根據44.3中的例外被循環,其電器配置為風筒. 對于每個配置, 使用六個樣機進行測試.
44.5 在44.3中循環結束后, 在帶電部件和轉尾組裝外露表面之間, 使用符合表38.1要求的電壓進行抗電壓絕緣測試, 如在38.1-38.3中所描述,.
44.6 如果符合下列情況, 則結果可以接受:
a) 沒有導線或線轉尾的破裂, 或非絕緣導體束的外露;
b) 每個樣機如預期的運作;
c) 每個樣機符合在44.5中要求的抗電壓絕緣測試;
d) 對于使用三導接地型軟線的電器, 符合在49.1中規定的接地連續性測試條件.
45 挂耳耐久性測試
45.1 發夾, 頭發拉直器或有可折疊手柄的風筒應經受在45.2-45.4中描述的挂耳耐久性測試.
45.2 使用在37.1.13規定的電壓讓三個樣機通電. 然后發夾或頭發拉直器的每個樣機經受30000個周期的打開和關閉電器操作. 有可折疊手柄電器的每個樣機經受6000個周期的手柄折疊和張開操作. 周期速率為每分鐘10個周期, 一個周期指從完全打開的位置關閉可活動部件至完全關閉的位置, 然后返回到完全打開的位置.
例外: 經所有相關的方面同意, 周期速率可比規定的大.
45.3 在45.2中描述的周期結束后, 執行38段描述的抗電壓絕緣測試. 測試電勢使用在帶電部件和挂耳組裝外露表面之間.
45.4 如果要求的周期數量完成后, 樣機仍是可以操作的(即是沒有電氣或機械的改變產生而使電器不可操作), 以及符合下列情況, 則在45.2中描述的周期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a) 沒有非絕緣帶電部件或正常密封絕緣線的外露.
b) 每個樣機符合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之要求.
46 自動控制測試
46.1 超載
46.1.1當電器接通一個電路, 其電壓為37.1.13規定電壓的120%, 電器上用于溫度調節或限制的
自動控制應能成功地操作50個周期. 應沒有控制的絕緣擊穿或機械破裂, 或不適合的燃
燒, 凹痕, 或接觸片的焊接.
46.1.2確定自動控制是否符合在46.1.1中規定的要求:
a) 電器接通一個接地電源電路.
b) 如果外殼是金屬的, 通過一個3A灰士使之接地.
c) 如果是單極控制, 使之與一個非接地導體連接. 用直流電進行測試. 灰士應沒有斷開.
例外: 只使用交流電的電器用交流電進行測試.
46.2 耐久性
46.2.1除非以前的測試顯示電器上的自動溫度控制可以接受, 不然它要經受一個耐久性測試,
當它如46.1.2所描述進行連接時, 耐久性測試包括表46.1顯示的操作周期數量. 如果在表
中顯示在負載條件下進行測試, 恆溫器應先接后離, 電壓符合37.1.13, 在電器預期的任何
操作條件下, 其所載為最大額定電流. 應沒有恆溫器的絕緣擊穿或機械破裂, 沒有不適合
的燃燒, 凹痕或接觸片的焊接.
46.2.3 關于表46.1, 控制器分類如下:
a) 溫度調節控制, 在預期的使用條件下, 其功能僅調節電器的溫度. 控制的破裂不會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b) 溫度限制控制, 在使用條件下, 其功能為產生高于預期的溫度, 控制的破裂會或不會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c) 溫度調節和限制控制的組合體, 其功能為在預期的使用條件下, 調節電器的溫度, 也能減少因高于預期的溫度而產生的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47 熱切斷測試(熱熔連接)
47.1 熱切斷應以預期的方式斷開電路, 沒有使帶電部件短路, 也沒有使帶電部件通過外殼接地. 讓電器接通一個符合37.1.13的電壓電路, 在產生超溫的檔位進行操作, 從而加以確定.
47.2 假如手持風筒使用熱切斷裝置, 5個樣機的每一個要經受測試, 風筒定位在最可能產生如下情況的位置:
a) 使斷開裝置金屬熔化, 從而導致發熱元件或其它帶電部件短路.
b) 通過外殼開口噴出熔化金屬.
對于不同的測試位置, 應使用各別的樣機.
47.3 為確定熱切斷裝置是否符合47.1中的要求, 按照指示操作電器5次, 要求每一次熱切斷操作可以接受.
例外: 符合UL1020電器設備和零件中使用的熱切斷裝置標準的熱切斷裝置不要求測試.
47.4 熱切斷裝置的斷開溫度應不能超過額定斷開溫度8.3°C(15°F). 要調查研究熱切斷裝置有關老化特征和斷開能力, 在超載和短路條件下沒有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例外: 如果對于特別電器測試顯示較大溫度差異可以接受, 則熱切斷裝置可以大于其額定斷開溫度8.3°C. 測試由47.2和47.3規定的那些組成, 通過增加執行差異, 在差異大于8.3°C而低于得到的溫度情形下, 選擇使用不會斷開的熱切斷裝置, 在符合37.1.17的正常溫度測試中以確定熱切斷裝置不能運作.
48 馬達控制操作測試
48.1 當經受包含50個周期的超載測試時, 先接通后斷開馬達的失速轉子電流, 作為電器的一部分且額定馬力不等于其控制馬達的馬達控制裝置應能有效地操作. 應沒有發生裝置的絕緣擊穿或機械破裂, 或不適合的凹痕或接觸片的燃燒.
48.2 為確定馬達控制裝置是否符合48.1中的要求, 讓電器接通一個有額定頻率的電源電路, 電壓符合37.1.13且馬達轉子鎖定在其位置上而對裝置進行測試. 在測試過程中, 電器的框架或外殼通過一個3A插銷灰士接地, 電氣連接應是如此, 即任何單極電流斷開裝置被置于電源電路的非接地導體上. 如果電器使用直流電, 連接電器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以便有關單極電流斷開裝置是正極的. 接地灰士應不會斷開.
49 接地連續性測試
49.1 如25.3規定電器的固定金屬部件和接地設備端子或引線或線路系統連接點或插頭接地片之間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0.1歐姆.
49.2 關于49.1, 可通過任何簡便的方法確定電阻. 假如結果不符合49.1規定的要求, 電器可使用不大于12V的直流或交流電以及等于最大額定電流分支電路超流保護裝置的電流額定值, 使電流和電壓從固定金屬部件流通到如下部件:
a) 設備接地端子
b) 線路系統連接點
c) 插頭接地片
在這些點之間測量電壓降. 用伏特表示的電壓降除以流通兩點間用安培表示的電流來確定電阻.
50 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線吊牌性能測試.
50.1 概述
50.1.3 為確定符合61.4.2和61.4.4, 已通過50.2.2-50.3.1描述測試的代表性樣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牌在任何一點, 其抗撕裂長于1/16英吋(1.6毫米);
b) 吊牌不能與電源線分開;
c) 吊牌不能沿電源線滑動或移動長于1/2英吋(12.7毫米);
d) 應沒有永久性縮水, 變形, 破裂或其它使吊牌上的標記不可辯認;
e) 多層壘片應保持在其位置上, 且不會被撕裂或損壞. 打印應保持清晰可認.
50.2 測試條件
50.2.3 對于在50.2.2-50.2.4規定的每類條件, 以使用的方式采取用于電源線上的三個吊牌樣辦. 如果吊牌通過膠水被貼上, 吊牌貼上24小時后就進行測試.
50.2.4 不經受任何條件測試三個樣辦.
50.2.5 在室溫23±2°C(73.4±3.6°F)和相對濕度50±5%的下30分鐘后測試三個樣辦, 接著置于空氣流通的烤箱內240小時, 烤箱溫度為60±1°C(140±1.8°F)
50.2.6 在溫度32±2°C(89.6±3.6°F)和濕度85±5%的條件下暴露72個小時后1分鐘內測試三個樣辦.
50.3 測試方法.
50.3.3 每個樣辦由一根貼有吊牌的電源線組成. 讓插頭朝上在垂直面緊拉電源線. 在離電源線最遠的最上角且在吊牌垂直邊1/4英吋(6.4毫米)內施加5磅(22.2N)力1分鐘. 在與電源線主軸平行的方向用力垂直向下拉. 為確定符合50.1.1(d), 允許巧妙處理, 如用手拉直吊牌. 為確定符合50.1.1(e), 每個樣辦在打印區域和邊緣用大約2磅(8.9N)的力通過5/64英吋(2毫米)厚的鋼片與測試面成直角刮10次.
51 固定方式強度測試.
51.1 電器安裝后, 為確定符合10.1中的要求, 應根據制造商的安裝說明書使用如說明書所描述的緊固器和結構進行安裝. 如果沒有規定牆上的結構, 用3/8英吋(9.5毫米)厚的膠合板作為支撐面, 用2x4大頭釘于16英吋(406.4毫米)中心. 使用如說明書上規定的緊固器, 如果沒有注釋, 置于木板上的大頭釘之間. 可調節的電器被調整到從牆上能產生最大投影的位置. 使用逐漸增加的力在預期的位置通過電器重力中心垂直作用. 增加力為期5-10秒直至4倍于電器重量但不小于10磅(44.5N)的力施加于固定系統上. 負載維持1分鐘, 結果應顯示沒有損害安裝表面, 懸挂裝置或電器的跡象.
52 額外的操作測試
52.1 對於纖維玻璃套管[見表37.1注釋(h)],為確定在表37.1規定的較高溫升是否可以接受,電器的三個樣機如在52.2-52.5中描述的進行測試.
52.2 每個樣機持續操作1000個小時. 增加測試電壓(如在37.1.13所規定), 如有必要, 使輸入功率等于其標記的額定功率. 每個樣機被放置在熱絕緣表面上, 如有座臺, 可支撐在其座臺上. 可調節的溫度控制調節至最大檔位. 有自動控制預熱循環的電器樣機經受6000個操作周期. 每個周期包括從室溫到最大穩定的溫度激活電器, 然后斷開且冷卻至室溫. 可使用強制冷卻, 如直接用風吹, 以減小冷卻時間. 周期的 “接通”總時間不小于1000個小時. 接著成功地完成6000個周期或持續1000個小時的操作,允許冷卻至室溫后,測試每個樣機以符合31段泄漏電流測試.
例外: 如果在等於預熱循環過程中的最大溫度老化過1000個小時, 則不要求電器經受6000個周期的操作.
52.3 每個樣機在處于室溫時經受在52.4-52.6中描述的撞擊. 手持電器的每次跌落以及其它類型電器的撞擊后, 重覆泄漏電流測試. 泄漏電流測試后, 每個樣機經受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 對于手持電器, 最終泄漏電流測試后再執行抗電壓絕緣測試.
52.4 手持微型電器三個樣機的每一個以最可能產生不利結果的部位撞擊硬木板表面. 硬木板表面如27.5所描述. 每個樣機跌落三次以至每次跌落樣機以不同于其它兩次跌落的部位撞擊硬木板.
52.5 固定式, 櫃台支撐式或落地式電器要經受在52.6中描述的球撞擊測試.
52.6 對于適用的電器類型, 電器三個樣機的每一個, 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能暴露被打擊的任何表面, 要經受單個的撞擊, 能量數值如表52.1所規定. 通過從一個必要的高度跌落直徑為2英吋(50.8毫米)重1.18磅(0.535kg)的鋼球以產生規定的能量值, 如圖52.1所示. 對于不同于外殼頂的表面, 用一根繩子懸吊鋼球, 讓其象垂吊物一樣擺動, 通過必要的垂直距離跌落使它以規定的撞擊能量打擊表面, 如圖52.1所示.
52.7 結果可以接受如果所有的樣機:
a) 在1000個小時或6000個操作周期后仍是可以操作的, 如在52.2所規定;
b) 符合31段泄漏電流測試和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
一個跌落或撞擊后, 樣機不可操作, 則其是不可接受的.
53 發熱元件耐久測試
53.1 有自動控制預熱循環電器六個樣機的每一個要經受6000個操作周期. 每個周期包括從室溫到最大穩定的溫度條件以37.1.13規定的測試電壓激活電器, 然后斷開且冷卻至室溫. 可使用強制冷卻, 如直接用風吹電器以減小循環時間. 接著成功地完成6000個操作周期, 冷卻至室溫后, 每個樣機經受31段泄漏電流測試和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
例外1):如果發熱元件的破裂以及電器內發熱元件破裂片的移動不會導致火險或電擊, 則在6000個周期完成前組裝的發熱元件失效是允許的
例外2):如果執行52段額外的操作測試, 則不要求進行發熱元件耐久測試.
54 液體容器, 密封裝置或隔板之物理特性測試
54.1 如果液體容器, 密封裝置或隔板的物理降級惡化會導致火險或電擊, 應測試部件以確定其抗所接觸液體的能力.
例外: 如果在異常操作測試中部件被移動, 則不要求對其物理特性作研究. 在異常操作測試過程中和以后, 進行31段泄漏電流測試和38段抗電壓絕緣測試. 泄漏電流和抗電壓絕緣測試的可接受測試結果如在31.1和38.3所規定.
54.2 確定部件是否符合54.1中規定要求的測試程序, 取決于其組成材料, 大小和形狀, 使用方式和類似的標準. 測試程序包括對于破裂, 變形, 加速老化后的類似品質惡化降級, 硬度比較, 抗拉強度和加速老化前后延伸率等的目測檢驗.
54.3 關于54.1和54.2, 在人工老化前后, 應測試橡膠, 氯丁乙烯部件或熱塑部件以比較其抗拉強度和延伸率. 如果發現其特性不低于表54.1陳述的最小數值, 與在正常溫度測試中的部件溫度相一致, 則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例外1):加速老化測試后太小而不能經受表54.1物理特性測量的部件應顯示沒有破裂, 變形或硬度改變,通過目測確定之.
例外2):不作為長期老化結果的溫度指數或有測量溫度通用溫度指數的原料, 不要求進行表54.1測試階段II. 請參看UL746B聚合物原料 ─ 長期特性評估標準中的相對熱指數.
54.4 作為在表54.1規定的烤箱老化選擇方案, 在使用條件下通過在完整器具上進行老化測試的方式確定液體容器, 密封箱或隔板的可接受性.
55 標簽粘著力測試
55.1 為確定壓力感應標簽或通過粘著劑緊固的標簽是否符合其預期使用的要求, 經受過在55.2-55.7規定測試的代表性樣辦應符合如下所有的條件:
a) 每個標簽要顯示強粘著力且其邊緣不能卷.
b) 標簽應能抗外觀損壞或移動, 通過1/8英吋(0.8毫米)厚的金屬片與測試面成直角相刮證實.
c) 印刷應清晰可讀, 不會被大母指摩擦或指壓損壞.
55.2 對于在55.3-55.7規定的每種條件類型, 三個標簽樣辦以預期的使用方式被用作同樣的測試表面. 標簽被用作測試表面在測試前不小于24小時.
55.3 在收到而未經受條件時, 研究三個標簽樣辦.
55.4 在55.5-55.7陳述的測試結束時, 對樣辦進行研究:
a) 從每個測試環境中移出來后立即進行.
b) 從每個測試環境中移出來暴露于室溫中24小時后進行.
55.5 在測試下的三個標簽樣辦置于空氣流通的烤箱內, 保持表55.1陳述的溫度240小時.(表見英文版115頁).
55.6 在測試下的三個標簽樣辦浸入水中48小時, 水的溫度為23°±2°C(73.4±3.6°F).
例外: 代替浸水測試, 用在干凈, 干燥設備上的標簽可懸吊于濕度櫃內72小時, 櫃內溫度23°±2°C(89.6±3.6°F), 相對濕度58±5%.
55.7 如果在使用中標簽暴露于異常條件里, 如暴露于藥物, 清潔劑, 油或其它物質, 三個額外的樣辦經受條件如下. 樣辦浸入一代表性溶液中48小時, 保持23°±2°C(73.4±3.6°F). 如暴露于清潔劑中, 溶液由每升水含25克商用清潔劑之混和物組成.
56 可燃性測試 ─ 脫毛器具所用的蠟.
56.1 脫毛器具所用的蠟應符合在56.2中描述的可燃性測試.
例外: 此要求不適用熔蠟貯存在封閉涂敷器內和在分配前不暴露于外部火源的結構.
56.2 脫毛器具裝載最大容量的蠟, 在37.1.13規定的電壓下操作, 設定最高發熱檔位直至熔蠟達其最高溫度. 然后點燃木質火柴, 讓其接觸蠟表面. 在槽里的蠟應不能著火.
制造及生產線測試
57 抗電壓絕緣測試
57.1 作為例行的生產線測試, 每個電器要經受一個電勢, 頻率在40-70Hz範圍內:
a) 主要線路之間, 包括可能被激活的連接部件和可接觸固定金屬部件.
b) 主要線路和可接觸低壓(42.2V峰值或更小)金屬部件, 包括端子.
57.2 組裝轉尾里的每個電源線接頭在如下部件間要經受一個測試電壓:
a) 線導體
b) 每個線導體和接地導體, 如果裝配有.
c) 頻率40-70Hz, 測試電勢1250V時保持60秒, 或1500V時保持1秒. 在電器組裝前進行此測試.
例外: 不要求終端產品制造者執行此測試, 如果:
a) 有關線路束的要求, 已經調查研究過電源線轉尾組裝組合體.
b) 測試被電源線轉尾組裝組合體的制造者作為例行的生產線測試進行過.
57.3 在57.1描述的生產線測試應符合表57.1之條件A或B. 如果沒有絕緣擊穿則結果可以接受.
57.4 電器可在發熱或非發熱的條件下進行測試.
57.5 當電器完成時(完全組裝好), 應執行在57.1中描述的測試. 對于未裝電線, 修改或拆卸的電器, 不進行測試.
例外1):會干擾執行測試的部件, 如扣蓋或球形捏手, 不要求在其位置上.
例外2):如果測試是代表完整電器的測試, 則在最終組裝前可以進行測試.
57.6 當電器使用固態部件且此部件不被信賴能減少電擊危險以及能被絕緣電勢損壞時, 則在部件被電氣連接前執行57.1描述的測試, 僅每日生產的抽檢樣辦以57.1規定的電壓測試. 當保持電路的代表絕緣應力時, 重新安排電路以減少固態部件損壞的可能性.
57.7 測試設備應包括:
a) 有正弦電壓輸出的變壓器
b) 顯示測試電勢的裝置
c) 絕緣擊穿可聽到或可見到的指示器
d) 絕緣擊穿后恢復設備的手動重設裝置,或被任何顯示絕緣擊穿設備驅動的自動抵制裝置.
57.8 如果測試設備變壓器的輸出小于500伏安, 在輸出電路上設備應包括一個伏特表以直接顯示測試電壓.
57.9 如果測試設備變壓器的輸出是500伏安或更大, 測試電勢應通過如下予以顯示:
a) 在主要電路或第三繞組電路上的伏特表.
b) 選擇器電掣標記顯示測試電勢.
c) 如果設備有單一的測試電壓輸出, 在可見位置有標記顯示測試電勢, 當使用沒有伏特表的標記時, 設備應包括一個有效的裝置, 如指示燈, 以顯示絕緣擊穿后手動重設電掣已經重設.
57.10 如果預期的工廠測試完成后, 可使用不同于在57.7-57.9中描述的測試設備.
57.11 在57.1描述的測試中, 主要電掣在閉合位置, 電器主要電路的兩邊被連接在一起, 且與測試設備的一個端子相連接, 測試設備的第二個端子與可接觸的固定金屬相連接.
例外1):在測試過程中, 萬一絕緣擊穿, 沒有經受過度次級電壓組合電路的裝置可用如下部件測試:
a) 如果在斷開檔位使用, 選擇單極主要電掣.
b) 當主要電掣在閉合檔位或不使用主要電掣時, 僅主要電路的一邊與測試設備連接.
例外2):配有正常斷開浸水保護裝置的電器測試如下: 電器接通一個額定電壓電源電路, 保護裝置被重設(接通), 電器的開/關電掣在 “OFF”檔位, 測試電勢使用在每個電源電路導體和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58 接地連續性測試
58.1 地面連接之連續性.
58.1.1 每個有接地裝置的線連接電器應作為例行的生產線測試進行測試以確定在可能被激活的插頭接地片和電器可接觸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存在接地連續性.
58.1.2 如果選擇的可接觸金屬設計為與所有其它的可金屬導電連接, 則僅要求進行一單個測試.
58.2 電氣指示裝置
58.2.1 可用任何指示裝置(歐姆表, 電池和蜂音器的組合體或類似的)以確定符合在58.1.1和58.1.2規定的要求.
59 風筒功率輸入測試
59.1 每個手持風筒之輸入功率應作為例行的生產線測試如在59.2所描述進行測試.
59.2 讓風筒在滿載條件下處于操作溫度時測量其輸入功率, 當接通電路時, 電壓保持如下:
a) 額定110-120V的風筒為120±6V.
b) 額定220-240V的風筒為240±12V.
c) 所有其它的電壓額定值為在風筒上標記的電壓.
如果裝配有控制電掣或類似的, 設定其產生最大輸入功率.
59.3 如果風筒之輸入功率在額定值的90-110%範圍之內, 則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59.4 關于59.3, 僅用安培和伏特標記電氣額定值之風筒瓦數即是這兩個數值之乘積.
額定值
60 細則
60.1 電器應用伏特和安培或瓦特予以額定. 其額定值可僅對于交流電或直流電. 如果電器用在多相電路和頻率上, 如果馬達繼電線圈或其它部件需符合此標準之要求, 則額定值應包括相位數. 為確定一致, 要使用在36.3中的要求. 對于預熱型電器, 安培或瓦特額定值應以在預熱循環中測量的最大值為基礎.
60.2 電器的額定電流, 對于作為電器一部分的單個插座和通用插座應有15A, 對于兩個或更多插座(包括單個雙重插座), 其電流值應為20A, 如果插座標記如61.1.6所注釋, 標記的額定值應是電器的電流額定值.
60.3 接通120V電源電路的線連接電器之額定電壓應不超過125V. 接通120/240V電源電路的雙電壓電器之額定電壓應不超過125/250V.
標記
61 細則
61.1 概述
61.1.1 電器應永久清晰地標記如下內容(假定永久連接電器安裝后):
a) 制造商名字, 商貿名稱, 注冊商標或其它對產品負責組織的描述性標記要能識別.
b) 日期或其它標明的制造時期不能超過連續的3個月, 可用簡寫的或國際上能接受的代碼, 或制造商確認的代碼.
c) 識別性的(目錄)(形體)號碼或類似的.
d) 電的額定值.
例外1):生產日期可位于看得見而不用工具不可移動的蓋子后面, 如果蓋子是可移動的, 標記應置在不同于蓋子的部位.
例外2):生產日期可位于插頭的大身或葉片上
61.1.2 日期代碼的重復時間周期應不小于10年, 日期代碼不要求參考制造商的記錄以確定電器何時制造.
61.1.3 如果制造商不只在一個工廠生產或組裝電器, 每個電器應有一個識別標記, 可用代號代表特別工廠之產品而加以區別.
61.1.4 標記應是:
a) 顏料模板印刷, 印模衝壓, 模具成型或擦不掉的壓印.
b) 壓力感應標簽之形式.
c) 已確定的類似形式.
如果使用壓力感應標簽, 它應符合55段標簽沾接測試中的要求.
61.1.5 對于標記字 “注意”, “警告”或 “危險”以及這些字后面的標記應使用印刷字體.
61.1.6 配有限制電流負載通用插座的電器, 應讓每個插座永久地標記 “最大___安培, 最大___瓦特”或類似的, 在正常溫度測試過程中, 安培額定值應是使用的插座安培負載. 沒有此標記, 可解釋為允許在正常溫度測試中的插座負載為插座電流額定值.
61.1.7 關于5.10(I)(1),插座應永久地標記 “最大___安培, 最大___瓦特”或類似的. 安培和瓦特額電值應不能超過浸水保護裝置的額定值減去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的額定值. 對于用安培額定的浸水保護裝置和手持頭髮吹干電器,瓦特額定值為額定電流和電壓之乘值. 對于用瓦特額定的浸水保護裝置和手持頭發吹干電器, 電流額定值應是額定瓦特除以額定電壓之商數.
61.1.8 各個用于替換的發熱元件應清楚地標記,符合在61.1.1中規定的要求.
61.1.9 用戶清潔電器或類似的維護會導致密封或保護的帶電部件外露而被不經意的接觸, 電器應清楚地標記陳述進行維護時要切斷電器的電源電路.
61.1.10 使用鋁線接通電源且有地線端子的電器應標記如下或類似的內容以適用于端子. 此標記與端子連接器上所有其它的標記無關,在安裝過程中及以后應清晰可讀.
a) 如果端子僅用于連接鋁線, 標記 “僅用鋁導體”或 “僅用鋁或包銅鋁導體”.
b) 如果端子用于連接銅線或鋁線, 標記 “使用銅或鋁導體”或 “使用銅, 包銅鋁導體或鋁導體”.
61.2 機身或臺式支撐機殼或機罩型風筒
61.2.1 當在使用時放置在頭上方或直接置于頭上且配有硬機殼或機罩的手持, 肩形或臺式支撐的風筒應使用不低于7/64英吋(2.8毫米)高的字母標記 “警告”及接著的或類似 “為減少電擊危險, 勿在沐浴時使用”的內容. 標記應位于控制器附近或在機殼或機罩定位過程中易見的位置. 標記可位于頭帶上的機殼或機罩內. 類似的信息應在與電器一起包裝的說明書里.
例外: 已研究確定可浸水的電器, 不要求此標記在其上面. 符合第5段風筒浸水保護要求的電器不認為是可浸水的.
61.3 雙電壓電器
61.3.1 輸入電壓選擇器應標記陳述各個電壓檔位.
61.4 手持頭髮吹干電器.
61.4.1 手持頭髮吹干電器,如風筒,吹風機、熱風梳,發鉗風筒的組合體,或類似的電器(有或沒有附件),應在易見處永久地標記“危險--------如果在浴盆中使用或掉入浴盆中可能電擊致命,用后撥掉插頭”,字體顏色與背景色相對照. “危險”字眼的字體高度不小於1/8英寸(3.2毫米),其余字的高度不小於1/16英吋(1.6毫米).
例外1):如果“危險”字體高度為1/8英吋或最低7/64英吋(2.8毫米)且其下面劃線, 其余的正文字體高度最低7/64英吋, 則標記不需使用對照色.
例外2):已研究確定可浸水的電器, 不要求此標記在其上面. 符合第5段風筒浸水保護要求的電器不認為是可浸水的.
61.4.2 在61.4.1描述的電器類型應配有一個吊牌, 此吊牌永久地附著在電源線上. 在50段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線吊牌永久性測試規定的要求下判定吊牌原料和附著到電源線上的方式. 吊牌應包含如下警告指示:
勿接觸水
危險:
由于多數電器, 在其內的電氣部件甚至在開關斷開時仍是帶電的.
為減少因電擊而死亡的危險:
a) 使用后總要 “拔掉插頭”.
b) 勿把風筒存放在能跌落或被拉入浴盆, 抽水馬桶或水溝的地方.
c) 沐浴時勿使用.
d) 勿在近水處使用或放置于水里.
e) 如果風筒落于水中, 立即拔掉插頭. 勿伸進水中.
以上警告中的 “危險”和標題 “勿接觸水”應用紅色字體, 其高度最低3/16英吋(4.8毫米). 吊牌上所有其它的字應是黑色, 高度不低于1/16英吋(1.6毫米). 所有字應使用印刷字體.
61.4.3 警告吊牌的背面應有圖61.1說明的圖片警告或類似的. 插圖應包括在對照色背景上的黑色輪廓線, 切傷標記線用紅色. 插圖的高度應不低于1英吋(25.4毫米), 其寬度應不短于2英吋(58.8毫米). 標題 “拔掉其插頭”應用最低3/16英吋(4.8毫米)高的紅色字體. 標題 “勿移動此吊牌”和 “警告兒童電擊會導致死亡危險”應使用不低于3/16英吋高的黑色字體. 所有字應使用印刷字體.
61.4.4 警告吊牌應永久地附著在電源線上, 其離插頭不長於6英吋(152.4毫米)且由質地好的材料(卡紙, 布料, 塑膠或類似的)制成, 以使它具有機械強度和防止容易移動. 所有外露的表面應有透明的塑膠涂蓋層或類似的以保護標記. 吊牌應符合50段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線吊牌永久性測試規定的要求. 吊牌應是如下的樣式:
a) 旗形吊牌有一個孔以允許通過塑膠帶或類似的緊固其在電源線上. 不切斷則塑膠帶不能移除.
b) 背面有沾接劑的旗形吊牌. 吊牌在其周圍緊緊地包裹一次, 把它沾接在電源線上. 吊牌的末端相互沾住, 其突出部分象一面旗幟. 要求的標記顯示在吊牌突出的旗幟部分上.
61.5 永久固定的牆上安裝式風筒
61.5.1 永久固定的牆上安裝式風筒應在牆上組件或手持組件上永久地標記: “危險 ─ 如果在浴盆中使用或跌落入浴盆中可導致電擊死亡, 使用后關掉電器”, 安裝后標記應易看見且其字體顏色與背景色相對照. “危險”字體的高度應不小于1/8英吋(3.2毫米), 其余字的高度應不小于1/16英吋(1.6毫米).
例外1):如果 “危險”字體高度為1/8英吋或最低7/64英吋(2.8毫米)且其下面劃線, 其余的正文字體高度最低7/64英吋, 則標記不需使用對照色.
例外2):已研究確定可浸水的電器, 不要求此標記在其上面. 符合第5段風筒浸水保護要求的電器不認為是可浸水的.
61.5.2 永久固定牆上安裝式風筒安裝后應在如下組件上配有易見的標記:
a) 牆上組件.
b) 手持組件.
c) 永久附著在手持組件電線上的簽條(吊牌). 在第50段手持頭發吹干電器線吊牌永久性測試規定的要求下判定吊牌材料和附著到手持組件上的方式.
標記應包含如下警告指示:
勿接觸水
危險:
由于多數電器, 在其內的電氣部件甚至在開關斷開時仍是帶電的.
為減少因電擊而死亡的危險:
a) 勿把手持組件存放在能跌落或被拉入浴盆, 抽水馬桶或水溝的地方.
b) 沐浴時勿使用.
c) 勿在近水處使用或放置于水里.
d) 如果手持組件落于水中, 立即關掉. 勿伸進水中.
以上警告中的 “危險”和標題 “勿接觸水”應用紅色字體, 其高度最低3/16英吋(4.8毫米). 吊牌上所有其它的字應是黑色, 高度不低于1/16英吋(1.6毫米). 所有字應使用印刷字體.
61.5.3 警告吊牌, 牆上組件或手持組件上的標記, 它們的背面應有圖61.2說明的圖片警告或類似的. 插圖應包括在對照色背景上的黑色輪廓線, 切傷標記線用紅色. 插圖的高度應不低于1英吋(25.4毫米), 其寬度應不短于2英吋(50.8毫米). 標題 “勿移動此吊牌!”和 “警告兒童電擊會導致死亡危險”應使用不低于3/16英吋高的黑色字體. 所有字應使用印刷字體.
61.5.4 警告吊牌應永久地附著在手持組件的電線上, 其離牆上組件不長於6英吋(152.4毫米)且由質地好的材料(卡紙, 布料, 塑膠或類似的)制成, 以使它具有機械機度和防止容易移動. 所有外露的表面應有透明的塑膠涂蓋層或類似的以保護標記. 吊牌應符合第50段手持頭發吹干電器吊牌永久性測試規定的要求. 吊牌應是如下的樣式:
a) 旗形吊牌有一個孔以允許通過塑膠帶或類似緊固其在手持組件電源線上.
b) 背面有沾接劑的旗形吊牌.吊牌在其周圍緊緊地包裹一次,把它沾接在手持組件電源線上.吊牌末端相互沾住,其突出的部分象一面旗幟.要求的標記顯示在吊牌突出的旗幟部分上.
例外: 如果字體浮凸或凹刻深度不小於0.02英吋(0.5毫米),則標記不需使用對照色.
61.6 發鉗
61.6.1 發鉗或發熱梳在易見處應永久地標記“警告”以及接著而來或類似“為減少可能的電擊危險,勿浸入水或在沐浴時使用”或“可能的電擊,勿浸入水或在沐浴時使用”的內容,字體高度不小於7/64英吋(2.8毫米).
例如: 已研究確定可浸水的電器,不要求此標記在其上面.符合第5段風筒浸水保護要求的電器不認為 是可浸水的.
61.6.2 發鉗在其吊牌上應有一個標記,吊牌非永久性地附著在電器或電源線上.標記應有圖61.3說明的圖表警告,包括顯示的注意陳述.插圖的高度應不小於1英寸(25.4毫米),其寬應不小於2英寸(50.8毫米).警告指示“注意------此產品能燒傷眼睛”應用不低於3/16英吋高的黑色字體.所有字應是印刷字體.
61.6.3 在61.6.2規定的吊牌背面應有圖61.4說明的圖片警告,包括顯示的注意陳述.插圖應包含在對照色背景上的輪廓線.插圖之直徑不小於2英吋(50.8毫米).警告指示“警告-------燒傷危害”和“勿讓兒童靠近”應使用不低於7/64英寸(2.8毫米)高的字體.所有的字應與背景相對照且用印刷字體.
例外: 如果發鉗有符合65.12的指示, 則不需提供標記.
61.7 直接插入電器
61.7.1 有安裝接片的直接插入電器應在電器, 標記吊牌或與電器一起包裝的說明書上標記 “注意”以及所有如下安裝指示或類似的:
a) “為減少電擊危險 ─ 在安裝或移動電器前, 斷開到插座的電源. 當移動插座蓋螺絲時, 蓋子可碰到插頭針或插座可被替換.”
b) “只用有中心螺絲的雙重插座.”
C) “用電器配備的螺絲固定電器.”
61.8 蠟脫毛電器
61.8.1 蠟脫毛電器應在使用中易見的位置永久清晰地標記如下信息. 每個陳述應是分離而獨自存在的. “注意”的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8英吋(3.2毫米), 其余字的高度應不小于1/16英吋. 字體也應符合61.1.4
a) “注意 ─ 為減少電擊危險, 勿浸入水或其它液體中.”
b) “注意 ─ 為減少燃燒危險, 當蠟處于熱狀態時, 勿讓兒童接觸. 僅當在熱設定檔位發熱(顯示熱選擇標志)以及超溫條件指示器關閉時使用蠟. 每次使用前參考操作手冊.”
c) “注意 ─ 為減少燃燒或傷人的危險, 勿把電線搭在櫃子或臺頂上以免兒童抓住或不小心被絆住.”
d) “此電器的生理影響尚未被____(調查研究符合此標準的組織名稱或簡稱)研究.”
例外1):已確定可浸水的電器, 不要求此標記在其上面.
例外2):當電器配有多個發熱選擇設定時, 才使用(b)中的第2句.
61.9 配有IDCIS, GFCI或類似保護裝置的電器
61.9.1 裝有IDCI, GFCI或類似保護裝置的插頭表面應標記 “警告”和接著或類似 “為減少電擊危險, 勿移動, 修改或把插頭浸入水中”的內容. “警告”的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8英吋(3.2謎), 其余字的高度應不小于1/16英吋(1.6毫米)
61.10 手持風筒浸水保護裝置的插座.
61.10.1 與手持風筒插頭組合成整體的浸水保護裝置, 其附近應有永久清晰可讀的標志. 標志應包含 “警告”字以及接著或類似 “為減少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使用后從電器的插座上拔掉插頭. 在插座上勿使用直接插入(無繩)電器”的內容. “警告”的字體高度不應小于1/8英吋(3.2毫米), 其余字的高度不應小于1/16英吋(1.6毫米).
使用手冊
62 概述
62.1 電器應配有用戶使用手冊, 手冊警告操作員合理而可預見的使用或誤用以減少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使用手冊也應包括字跡清楚的安裝, 操作以及用戶保養指南. 手冊或其它與產品一起包裝的印刷品也應指明該產品是家用型. 如果包括在手冊里, 有關預期使用的陳述應在操作指示里, 如65段安裝指導所示.
62.2 有關火險, 電擊或傷人的說明應是:
a) 在手冊的第一部分
b) 在操作指示之前
c) 與有關組裝, 操作和保養之詳細說明在格式上分開.
d) 手冊的永久部分.
62.3 使用手冊應包括說明或插圖以識別電器的重要部分, 如發鉗的組合臺. 插圖可使用要求的文字說明以澄清其內容, 但不能用要求的文字說明代替.
62.4 下列項目應全部大寫或著重強調以使它們區別于其余的正文:
a) 在63.4規定說明的開啟和關閉陳述 – “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或類似的, “READ ALL INSTRUCTION BEFORE USING”, “KEEP
AWAY FROM WATER”和“SAVE THESE INSTRUCTION”.
b) 標題“GROUNDING INSTRUCTIONS”,“SERVICING OF DOUBLE – INSULATED
APPLIANCES”.
c)安裝,操作和用戶保養指南的標題.
62.5除非另有規定,說明書應使用規定的準确文字或類似确定的術語.不能使用其它代替“警告”
和“危險”.
例外:不適合電器或部件的規定文字可以忽略或改變.
62.6在63-66段括號里的文字是解釋,指示選擇,比較方案或相互對照,“該(或這個)電器”使用的地
方,特定電器的名稱在最後的文字里可被替代.
63 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說明
63.1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指導應警告用戶合理而可預見的危險,且陳述減少此危險的預防措
施.此說明以“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或類似的為標題置於前面.
63.2在63.6目錄中的項目可以編號,制造商相信需要且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其它說明可包括
在內.
63.3說明文字應清晰可讀且與背景相對照,說明的大寫字母高度不應小於5/64英吋(2mm),小寫
字母高度不應小於/1/16英吋(1.6mm).標題“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S”或類
似的以及“SAVE THESE INSTRUCTION”,其字母高度不小於3/16英吋(4.8mm). “READ
ALL INSTRUCTONS BEFORE USING”, “GROUNDING INSTRUCTIONS”,“SERVICING
OF DOUBLE – INSULATER APPLIANCES”, “WARNING”和“DANGER”,其字母高度不應
小於5/64英吋,但小於3/16英吋.
63.4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的說明應包括適用於電器在63.5(a)-(c)中的那些項目.“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或類似的, “READ ALL INSTRUCTONS BEFORE USING”,和
“KEEP AWAY FROM WATER”應按順序列于表前,如63.6所示, “SAVE THESE
INSTRUCTIONS”或類似的應在所列表之後.
63.5“DANGER”和“WARNING”應完全用大寫字母或予以著重強調以使它區別於其余的正文,在
63.6中“DANGER”下說明的結果應遵循電器在使用過程中暴露狀態下預期的結果,如此以
至首先闡述最重要的項目,接著以下行的順序闡述其余的說明.
63.6對於“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的結果,通過“DANGER”說明顯示,兩套指南,
在(a)中的說明適用於所有手持風筒和發鉗.在(b)中的說明適用於不同於手持風筒和發鉗的
器具.不同於手持風筒和發鉗個人修飾器具的制造商可選擇使用在(a)和(b)中的說明.在(c)
中“WARNING”下的指導結論適用於所有個人修飾器具.在63.7中的其它項目應遵循規定
的結論.其它被制造商确定有關火災,觸電或人身事故的說明可包括在內.
a) 手持風筒和發鉗
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
當使用電器時,憂其當兒童在場時,應總要遵循基本的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如下:
使用前閱讀所有的說明.
KEEP AWAY FROM WATER
DANGER-由於多數電器,帶電部件在電掣處於OFF狀態下仍是帶電的. 為減少因觸電而死
亡的危險:
1. 使用後立即“拔掉插頭”.
2. 沐浴時勿使用.
3. 勿把它存放在能落於或被拉入浴盆或水溝的地方.
4. 勿放置或跌落入水或其它液體中.
5. 如果器具跌落於水中,立即“拔掉插頭”,勿伸入水中.
b)不同於手持風筒和發鉗的器具
IMPORTANT SAFETY INSTRUCTION
當使用電器時,憂其當兒童在場時,應總要遵循基本的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如下:
使用前閱讀所有的說明
DANGER-為減少電擊致命的危險:
1. 使用後立即拔掉該電器的插頭.
例外:對於永久安裝牆上固定式風筒,不要求此說明.
2. 沐浴時勿使用.
3. 勿把器具存放在能落於或被拉入浴盆或水溝的地方.
4. 勿放置或跌落於水或其它液體中.
5. 勿伸手拿已跌落於水的器具,立即拔掉插頭.
例外:對於永久安裝牆上固定式風筒,說明陳述為“如果手持組件跌落於水中,立即關掉手持組件,勿伸入水中拿.”.
c)對於所有器具:
WARNING-為減少燃燒危險,電擊致命,火災或人身事故.
1. 當插上插頭時,勿讓電器無人照看.
例外:對永久安裝牆上固定式風筒,不要求此說明.
2. 當電器被在或靠近兒童或有點殘疾的個人要使用時,要密切監視.
3. 僅以其預期的使用方式使用該電器,如此手冊所描述.勿使用非制造商推荐的附件.
4. 如果器具有損壞的軟線或插頭,如果器具不正常工作,或如果器具已跌落,損壤或跌落入水中,勿再使用該電器.
例外:對於手持風筒,此說明的“如果器具已跌落”部份不作需求.
5.勿使電線接觸發熱表面,在器具周圍勿包裹電線.
6.勿阻塞器具的气孔或把器具置於軟表面上,如放在气孔可被阻塞的床或睡椅上.保持气孔沒有
纖維屑,頭發和類似的.
7.睡覺時勿使用.
8.勿跌落或插入任何物體進入開口或軟管.
9.勿在戶外使用,也勿在气霧劑(噴霧)產品被使用的地方或氧气被管理的地方使用.
10.僅連接該電器到適當的接地孔.見接地說明.
例外:對於不接地的電器,不要求此說明.
11.灌註前拔掉器具的插頭.只灌註水(於水箱中).勿滿溢(或指定灌註說明).
例外1):對於配有可分離水箱的器具,該說明僅包括“只灌註水於水箱中”.
例外2):對於沒有水箱的電器,不要求此說明.
12.此器具勿使用延長線.
SAVE THESE INSRUCTIONS
63.7除了在63.6中的說明外,還應包括如下的說明:
a) 對於面部汽蒸器:
13.只在水平面上使用面部汽蒸器.
14.勿使用添加劑.
15勿使面部汽蒸器保持在一個位置靠近你的臉,由於這會導致燙傷.
b)對於有水箱的卷發電熱器:
13.在水平面上使用卷發電熱器.
14.當打開蓋子時,使用手柄以減少燙傷危險,遠離霧或蒸汽孔.
15.勿接觸支撐卷發器的杆,它們是熱的
c)對於沒有水箱的卷發電熱器:
11.勿接觸支撐卷發的杆,它們是熱的.
d)對於使用液體且非手持式的風筒
13.在水平面上使用此風筒
e)對於手持式風筒,發型設計梳,或毛刷
13.勿使熱風直接對向眼睛或其它熱感應區域.
14.在使用過程中,附件可以是熱的,觸摸前讓其冷卻.
15.器具在運用時,勿把它放置任何表面上.
16.當使用電器的時候,勿讓頭發觸及气孔.
17.勿使用電壓轉換器進行操作.
例外:對於雙電壓手持頭發吹干電器,說明應:
1) 描述和附加說明電壓轉換器;
2) 警告勿使用在說明中未特別指明的電壓轉換器,而此說明對於電器的使用是可以接受的,用於電器可以接受的電壓轉換器應在說明中通過制造商名稱和指定目錄以及信息來源予以標識.
f)對於永久波器具:
13.勿觸及電器的熱表面,使用手柄或球形捏手.
g)對於有水箱的發鉗:
13.當使用時此發鉗夾是熱的,勿讓眼睛和裸露的皮膚接觸熱表面.
14.當發鉗是熱的或插下插頭後,勿把它直接放置在任何表面上.使用提供的支架.
15.如果發鉗太靠近皮膚,頭皮或眼睛,或如果不正确使用發鉗,當噴蒸汽時,此發鉗會燃燒.
16.為減少與蒸汽孔噴射出來的熱水接觸的危險,每次使用前離開人身操作蒸汽按鈕試用發鉗.
例外:如在39.1.7中描述的功能測試所确定的任何使用條件下不會產生水滴的發鉗,不要求此說
明.
h)對於沒有水箱的發鉗:
11.當在使用時,此發鉗和夾子是熱的.勿讓眼睛和裸露的皮膚接觸發熱表面.
13.當發鉗是熱的或插上插頭後,勿把它直接放置在任何表面上.使用提供的支架.
i)對於假發或毛刷吹風機:
11.勿用此吹風機干燥易燃原料制成的假發(或毛刷).
13.已用可燃原料清洗的假發(或毛刷),如果仍有清洗劑在其上面或里面,則勿用此吹風機干燥之.
j)對於洗滌劑發熱器:
11.使用配有--------(含有气霧劑容器的洗滌劑容器,趨向於與洗滌劑發熱器一起使用)
k)在使用前,确定雙電壓選擇器在其正确的電壓檔位.在插入插頭前,閱讀包含在此手冊說明部份
有關雙電壓的信息.
例外:對於沒有雙電壓選擇器的雙電壓器具,說明只需包括“在插入插頭前,閱讀包含在此手冊說
明部份有關雙電壓的信息”.
14.“此電器在工廠被設定--------伏特進行操作,參考此手冊操作說明部分轉換壓--------伏特進行
操作”或類似的.空白處填於適當的電壓數值.
例外:如果器具在電壓范圍之上進行操作且不要求用戶調節,則此說明不適用,如使用正极溫度系
數(PTC)發熱元件的電器,趨向於在電壓范圍之上進行操作且不要求用戶調節.
l)對於蜡脫毛器具
13.僅當已在熱設定---------(顯示熱選擇器標志)加熱時,以及當蜡達到適合溫度後才能用蜡.(通過
趨溫條件指示燈的功能确定適合的溫度-例如,當指示燈熄滅時)
例外:當電器配有不止一個熱選擇設定時此說明才適用,如7.3.3所註釋.
14.僅使用--------蜡(器具所用蜡的名字和名稱)
15.在眼睛附近或其它熱敏感區域勿使用熱蜡,勿在有損傷,發疹或在長肉的皮膚表面上使用熱
蜡.
16.勿觸及熱表面.使用手柄或球形捏手(或指定其它可觸及的表面)
17.在水平面上使用此器具.
18.勿讓軟線搭在兒童能拉住或不小心絆倒的桌或柜的邊緣.
19.當不使用時,從插孔里拔掉插頭,搬運,清潔和儲存器具前,讓其冷卻.
20.“此電器的生理影響尚未被--------(調查研究符合此標準的組織名稱或簡稱)研究”.
21.在使用前,試用熱蜡於小塊皮膚上以觀其熱度和可能的皮膚反應.如果對過敏反應有懷疑或如
果有循環問題,建議在使用該器具前咨詢醫生.
63.8有關火險,觸電或人身事故的說明應包括在63.9(a)-(f)規定的說明中.在62.9中規定的說明應
立即隨著63.6(或63.7,如果適用)規定的說明,“DANGER”應完全用大寫字母或著重強調以
使它區別於其余正文.
63.9使用手冊應包括適用於電器在(a)-(f)中的那些說明.對於線連接電器,其接地說明在(a)-(c)中
所示,在(a)中的說明適用於所有接地的線連接電器,在(b)中的說明適用於不同於額定值小於
15A且在120V的電源電路上使用的接地線連接電器.在(c)中的說明適用於不同於(b)中說明
規定額定值的所有線連接電器.在(d)中的說明適用於使用延長線的電器,在(e)中的說明適用
於永久連接電器,在(f)中的說明適用於雙層絕緣的線連接電器.
a)對於接地的線連接電器:
接地說明
此電器必須接地,萬一短路,接地可給電流提供一個低阻路徑以減少觸電危險.電器裝配有一根接地軟線,此軟線上有接地插頭.插頭必須插入插孔,插孔被適當地安裝和接地符合所有當地的規則和條例.
危險--------不適當使用接地插頭會導致觸電危險.如果懷疑電器是否正确接地,可讓合格的電工或維修人員檢查一下.勿修改配合電器的插頭-如果插頭不適合插孔,讓電工安裝一個合適的插孔.
如有必要修理或替換軟線或插頭,勿把接地線連接到葉片端子上.接地導線是有絕緣體的導線,其外部表面是綠色,可有或沒有黃色帶在其表面.
b)對於額定值小於15A且在120V電源線上使用的接地的線連接電器:
電器用在120V的電路上且有一個接地插頭.接地插頭看起來象圖表63.1中圖A說明的插頭.臨時的連接器看起來象圖B和C說明的一樣,如果沒有適當的接地插孔,它可用於連接此插頭到2极插頭座上,插座如圖B所示.僅用臨時的連接器直至適當的接地插孔(圖A)被合格的電工安裝.從連接器延伸出來的綠色硬挂耳,耳狀物或類似的應永久連接地面,如接地的插孔盒蓋子,無論何時使用連接器,必須使用金屬鏍絲固定其在位置上.
c)所有其它接地的線連接電器
電器用在額定值為120V(或更大)的電路上,在工廠配備電線或插頭以連接電路.确定連接電器到與插頭同樣配置的插孔里.勿修改提供的插頭.如果它不適合插孔,讓合格的電工安裝一個合適的插孔.如果電器必須重新連接以用於不同類型的電路上,讓合格的維修人員重新連接它.
d)對於延長線
如有必要使用延長線,僅使用3線延長線,此延長線要有一個3葉片接地插頭,以及使用一個3個槽口的插座,此插座能接納插頭在其位置上.替換或修理損壞的線.
e)對於永久連接電器
接地說明
電器必須與一個接地的金屬永久線路系統連接,或設備接地導體必須與電路導體一起使用,且連接到電器上的設備接地端子或導線上.
f)對於雙層絕緣的線連接電器
雙層絕緣電器的維修
在雙層絕緣電器里,提供兩個絕緣系統代替接地.沒有接地裝置提供在雙層絕緣電器上,也不應有加設在電器上用於接地的裝置.維修雙層絕緣電器要求特別小心以及對系統的了解,且應通過合格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雙層絕緣電器替換的部件必須與其放置的部件相同.雙層絕緣電器標記“Double insulation”或“Double insulated”.符號(方塊內的方塊) 也可標記在電器上
64安裝說明
64.1安裝說明應包括安裝電器以備使用的所有信息,以標題“安裝說明”或類似的置於前面..
64.2 對於有懸掛裝置的電器,應提供有關懸掛裝置正確安裝的說明.牆掛式風筒,見80節使用
和檢修說明.
64.3 對於永久安裝牆上固定式風筒,應提供如下說明:“僅把手持組件安裝在不會落入浴盆,
水溝或沐浴的地方”.
64.4 如果在10.5中的例外規定的固定五金件沒有提供給電器,說明應包括所需五金件的描述
和插圖以安裝電器.
65.操作指導
65.1操作指導應包括操作電器需要的所有信息,以標題“操作指導”或類似的置於前面,操作指
導應緊接著在63.9中規定的說明.
65.2操作指導應解釋和描述電器用戶操作控制器的位置,功能和使用,警告不要瞎搞此裝置.它
們也應包括在65.3-65.7規定的信息.
65.3對於使用自動復位熱限制器的電器,且該限制器能斷開整個電器,指導應告訴用戶在熱限
制器運作時做什麼以及採取適當的措施.
65.4使用水、添加劑、調節劑或其它有或沒有水溶液的電器,或依靠水的導電性進行操作的電
器(電極型電器),此電器利用熱蘇打、食鹽或其它物質以提高水的導電性是受到規定的,
有關適當液體或添加劑的使用和其确定容量應提供特定的說明(見73.1).
65.5對於雙電壓電器,程序如下:
a) 如果提供有電壓選擇器,改變之,
b) 每個電壓設定,應有正确的電源連接裝置.
另外,應有下列文字或類似的“在美國使用,電壓選擇器開關放置到120V檔位,在几個海外國家使用,電壓選擇器需調到240V檔位.在使用電器前确定在几個海外地區電壓可用,對於連接240V電源,使用正确配置插頭連接器為電源插座”.
65.6對於要求有一個極化插頭的電器,應提供如下說明:“該電器有一個極化插頭(其中一個葉片
比另一個寬).作為安全特徵,此插頭僅以一種方法適合在極化的插孔里.
如果插頭不能充分地適合插孔,倒轉插頭.如果仍不適合,聯係合格的電工.勿企圖
違背此安全特徵.”
65.7 對於在61.4.1中描述類型的電器,在接地失效電路斷開器保護的電路上使用電器
(無論何時在浴室使用)應作說明.另外,應包括所有如下的信息(例證見圖65.1)
a) 接地失效電路斷開器是什麼.
b) 怎樣減少因觸電而死亡的危險.
c) 可用的類型(手提式的和永久的),陳述永久型需電工安裝.
d) 圖形符號(如在圖65.1中插入卡的八角型)和涉及的對象(如在圖65.1中插入卡前八角形的“Stop”)或類似的警告字用紅色,與背景色相對照.在圖65.1中插入卡前“接地失效電路斷開”,以及符號(圓圈和斜線)和圖65.1中插入卡背面的“勿等,現在安裝一個”用紅色,與背景色相對照.其餘說明用不同於紅色的顏色,且與背景色相對照.
說明應是手冊或附頁或類似上的永久部份,在呎吋上不小於3"X6"(76.2mmX152.4mm).通過折疊附頁或類似的,通過包裝方法,或通過手冊上印刷說明的安排,其最小呎吋不應減小.
65.8對於蜡脫毛電器,應提供如下說明:
a) 使用蜡的類型和容量,加熱和熔化蜡的程序,在預期加熱檔位的時間長度或類似
適當的說明以在皮膚上應用前确定蜡的正确溫度.
b) 在一小塊皮膚上試用蜡以感知其熱力和可能的皮膚反應.
c) 建議在頭髮飄動的身體區域使用,應避免在敏感的區域.
d) 警告不要在損傷,發疹和正在長肉的皮膚上使用蜡.
e) 超溫條件指示器之用途解釋,如有要求(見7.3.3和7.3.5),當顯示超溫條件時,警告勿繼續使用.
f) 說明指示正确的方法,由此而清理電器溢流或剩餘的蜡.
65.9對於配有IDCI,GFCI或類似保護裝置的電器,應提供如下或類似的說明:
配有保護裝置的電器在一些異常條件下(如電器浸入水),可使電器不能運作,如果電器已不能運作,把它送至維修中心檢修.對於有用戶重設保護裝置的電器,說明應是:
a) 描述試用和重設鍵的用途,
b) 指定試用的頻率,
c) 描述保護裝置正确功能的跡象,
d) 在正确的功能條件下電器不能操作的現象可以不理,或送至維修中心進行檢修.
例外: 對於有用戶重設保護裝置的電器有重設復位性能而沒有測試功能,說明應提醒用戶其復位性能以及怎樣和何時使用它,還要提醒用戶作為浸水的結果,保護裝置跳閘後勿再重設和使用電器.
65.10 有關5.10(J),說明應:
a) 描述插座的預期使用,如預期被使用的器具典型類形
b) 指明器具的額定值不能超過插座上標記的數值
c) 指明使用後要拔掉電器的插頭
d) 指定插上和拔掉風筒插頭和第二個器具插頭的次序
e) 警告不要使用直接插入(無繩)器具
65.11關於在65.10(d)中規定的插上和拔掉風筒插頭和第二個器具插頭的次序,說明應指定先插
入風筒浸水保護裝置插座,然後插入牆上插座插孔.對於拔掉電器的插頭,說明應指定先從
牆上插座拔掉風筒的插頭,然後再從保護裝置插座上拔掉插頭.
65.12髮鉗應提供一個說明作為使用手冊的永久部份或作為一個插入卡,插入卡由圖61.4說明的
圖片警告組成,且包括顯示的預防陳述.插圖的呎吋,字體和其它規格應如61.6.3中所規定.
例外: 如果髮鉗有符合61.6.3的標誌,則不要求有此說明.
66. 用戶保養說明
66.1 用戶保養說明應包括所有的清潔和維護 --- 潤滑, 調整和類似的 --- 預期被用戶執行, 且應把標
題 “用戶保養說明”或類似的置於面前.
66.2 使用手冊應包括一個警告, 告訴用戶任何其它的維護要通過授權的維修代理商執行, 或該電器沒
有用戶維修的部件.
66.3 使用手冊應包括一個特定的說明, 當不使用電器時, 軟線及整個電器的正確儲存方法; 以及在使用
時軟線的維護(如假定手持電器的軟線扭曲在一起, 在使用前讓軟線勿扭曲, 或類似的.)
電極型電器
67. 概述
67.1 在120V 分支電路上使用設計為家用型的手提電極型電器應遵循此標準所有的适用要求以及隨後
的特別要求. 提供給電極型蒸發或發熱器具的配件, 包括在那些電器的要求之下.
68. 結構
68.1 電極型面部氣蒸器或配件應有一個保護裝置或組裝檔板以防止在預期的使用過程中熱水滴飛濺入
電器的面部區域. 組裝檔板應是可接受的原料構造, 以要求的方式安裝帶電部件的外殼.
68.2 插入的組裝檔板可由兩層或更多層組成以給所有的開口提供緩沖作用.
69. 操作測試
69.1 電極型面部氣蒸器, 當經受69.2節規定的操作測試時應:
a). 沒有看得出的變形或其部件任何地方的破裂.
b). 沒有電弧放電或在表面上留下痕跡或穿通絕緣原料等跡象.
c). 沒有灼熱或火焰現象.
d). 在用戶面部放置的區域不能噴射.
e). 在一單個電器里沒有多於5個灰士破裂.
69.2 以預期使用完全組裝好的三個樣機要經受下列測試. 準備好每升蒸餾水含4克氯化鈉(NaCl)的測試
溶液. 通過一個20A的時間延遲灰士. 把電器的電極部份連接150V 的交流電源, 從裝有測試溶液
的非導電容器灌注溶液至推荐的水平. 電極部份電流減少到小於電極部份額定電流20%的平均值
後, 仍保持電器與電源連接額外10分鐘. 不倒空或清除, 然後往電器中注入電阻大於20000歐•厘米
的蒸餾水, 除去游離的水或自來水. 持續進行完整的30個周期. 第30個周期後, 讓電器斷電, 注入
自來水, 然後清空. 以注入使用含鹽測試溶液開始重复以上的步驟9次以達到300個操作周期. 如
有溶液鹽損失, 加入足夠的氯化鈉到蒸餾水,除去游離的水或自來水中以防止周期的操作部份超過
最初操作周期耗費時間的200%. 如果在測試過程中任何時間灰士燒斷, 清空電器, 注入自來水, 允
許保持5秒鐘再清空. 然後往電器中注入測試溶液繼續測試.每次注入都應仔細, 只注入到制造商推
荐的水平, 勿使樣機溢流.69.3 不同於69.1規定的電極型電器, 當經受69.4規定的操作測試時應:
a). 沒有看得見的變形, 也沒有其部件任何地方的破裂.
b). 沒有電弧放電或在表面上留下痕跡或穿通絕緣原料等跡象.
c). 沒有灼熱或火焰現象.
d). 在電器外部周圍沒有水的持續噴射.
e). 在一單個電器里沒有多於5個灰士破裂.
69.4 三個樣機要經受69.2節陳述的測試.
例外: 測試溶液為每升蒸餾水含3克氯化鈉.
70. 泄漏電流測試
70.1 電極型電器應如此構造, 以其預期的方式組裝電器以便使用, 在外殼或保護裝置上沒有通過銅合
金杆觸及帶電水的開口, 銅合金杆尺寸如下:
a). 如圖70.1所說明.
b). 如在6.5.3 – 6.5.5 所確定.
70.2 當電器使用硬水溶液操作時, 硬水溶液由每升蒸餾水含1/2克硫化鈣(CaSo42H2O)組成, 在預期操作
的任何條件下, 從可接觸表面(包括那些被液體潤濕的)得到的泄漏電流不應大於0.5mA.
70.3 在70.1, 70.2 和70.4規定的限定過程中, 對於特別用途其接受性尚未確定的檔板或外殼要移開.
70.4 在下列條件(a)和(b)中測量的泄漏電流不應大於0.5mA:
a). 在室溫下的樣機灌注入硬水溶液(如70.2所規定制造), 灌注容量等於最大推荐容量的150%. 電器
運作時, 在任意方向和不大於30度角傾斜以產生最大的泄漏電流而得到接地的泄漏電流. 在測
量中使用的探針是有絕緣手柄的銅合金杆. 其尺寸如圖70.1所說明.
b). 把電器固定在水平面上, 注入最大推荐容量200%的硬水溶液, 重复在(a)中的測試.
例外: 如果電器裝配有一個極化插頭, 插頭在預期的位置插入插座, 泄漏電流不應大於0.5mA.
變換極性,應不大於5mA.
70.5 在70.2 – 70.4簡述的測試過程中:
a). 插頭(包括極化插頭)在一個位置插入插座使電器通電, 插座與接地的電源電路連接, 然後變換極
性.
b). 電源電路電壓調節到測試電壓, 如在37.1.13所規定.
例如: 不增加電壓以產生額定輸入功率. 電解液在發熱條件下產生最大泄漏時進行泄漏電流測
量,使用在31.5節描述測量電路.
71. 拆卸和重裝
71.1 如果為了清潔, 結構牽涉到任何部件的拆卸, 確定電器不可能以導致火險, 觸電或傷人危害的方
式進行重裝.
72. 標誌
72.1 電器應標誌如下:
a). 在灌註過程中, 灌注水準標誌能容易地與實際水準相比較, 或結構使用完整的測量容器或其他測
量裝置以便灌注. 如果測量容器不與電器結合為一個整體, 除了使用提供的任何量具外, 還要
用標準 的量度表達容量.
b). “注意” 以及接著的或類似: “觸電危險. 提供繼續的保護以防觸電:
1).灌注,沖洗或清潔前斷開電源線.
2). 勿填充至灌注標誌以上或灌注勿多於____杯水.”
c). 灌注,清潔和沖洗電器的說明, 以及使用添加劑的任何說明.
d). 勿使兒童觸及電器的說明.
e). 把電器置於不會翻倒地方的說明.”
72.2 有水箱或沸騰容器且其容量為8盎(23.7mL) 或更小的電極型電器應標誌 “注意”以及接著的或類
似: “如果電器翻倒, 為減少水溫過度導致燃燒的危險, 遵循制造商關於灌注,清潔和沖洗的說明.”
“注意”的字體高度不應小於1/8英吋(3.2毫米), 其余的字體高度不應小於7/64英吋(2.8毫米). 對
於電極型電器, 此標誌應還有72.1節規定的標誌.
例如: 當根據制造商的說明灌注水時, 放置在30度的斜面上, 確定最可能導致水噴射或溢流的位
置, 釋放不多於2盎(5.9mL) 水的電器,不要求有此附加的標誌.
72.3 注意標誌和說明應永久清晰可讀, 置於不能移動的部份上且不損害電器的操作.
72.4 指導操作者的注意標誌和說明, 在電器的預期使用中應清晰可讀且易看得見. 其他維護說明標誌,
當此維修完成時, 也應清晰可讀且易看得見. 減少傷人危害的標誌應以 “注意” 字置於前面. “注
意”的字體高度不小於3/32英吋(2.4毫米).
72.5 要求永久保存的標誌應是:
a). 模具成形的, 沖模壓制, 漆鏤刻, 壓印或在金屬上蝕刻.
b). 不可磨掉的壓印字母.
c). 對於特別應用, 通過沾膠劑穩固壓力感應標簽以符合要求(見55.1 – 55.7). 確定標誌的永久性, 要
考慮電器的普通用法, 搬運和儲存.
73. 操作說明
73.1 制造商應提供電器的操作說明, 說明包括如下. 這些說明應在其獨自的章節內. 緊接著63.8節要
求的說明.
a). 由於電器的使用, 可能存在的有關火險, 觸電或人身事故的信息. 說明應提醒用戶勿讓兒童觸及
電器, 以及把電器置於不會翻倒的地方.
b). 由於電器的過量填注或清潔而沒有斷開電源線, 有關潛在觸電危險的足夠信息.
c). 清潔電器有關建議的說明, 清潔電器包括拆卸(和重裝)以及使用添加劑的任何需要.
墻挂式風筒
74. 範圍
74.1 這些要求适用於額定250V 或更小的線連接風筒, 此風筒由兩個不可拆卸的組件組成 – 手持組
件和墻上組件, 在兩組件之間有一根軟線. 手持組件具有頭髮吹干功能, 在使用過程中被用戶的手
支撐. 墻上組件挂在墻上, 當不使用時, 有裝置用於固定或支撐手持組件.
75. 概述
75.1 電器應符合第2-66節規定的适用要求, 以及第76-80節規定的要求. 手持組件應符合手持風筒的
适用要求. 如果在76-80節中的要求和在2-66節中的要求之間有差異, 采用76-80節中的要求.
76. 結構
76.1 根據安裝要求, 電器應配備必要的所有五金件以用來懸挂墻上組件. 電器結構應能經受51.1中描
述的力, 沒有損害支撐表面, 懸挂裝置, 或沒有損害電器而導致觸電, 火災或傷人危害.
76.2 墻上組件應置於墻上的懸挂裝置上. 從懸挂裝置上拆卸墻上組件不需使用工具, 但要求用戶積極
而仔細的行動.
76.3 當把手持組件放在墻上組件上時, 電器的結構應使手持組件不能通電.
76.4 根據22.1.1提供的電掣應在墻上組件里, 在手持組件里, 或墻上組件和手持組件里都有電掣. 應標
定電掣以至用戶能容易接觸而關掉組件.
77. 性能
77.1 作為研究的一部份, 應試行安裝墻挂式風筒以確定安裝是否可以實行以及說明是否詳細和正確.
77.2 電器應符合33節浸水檢測電路斷開器(IDCI)跳閘時間測量測試. 手持組件和墻上組件應同時浸入,
手持組件應以從其支架上卸下來.
例外: 1). 有GFCI 保護的墻挂式風筒不需經受此測試.
2). 有5.5之例外中描述的保護裝置之墻挂式風筒不需經受此測試.
78. 標誌
78.1 墻上組件或懸挂托架在安裝過程中應永久地標誌在容易看得見的地方, 標誌內容為 “危險”和接
著的或類似: “為減少因觸電而死亡的危險, 勿安裝在組件能跌落入浴盆或水溝的地方.” 字體顏色與
背景色相對照. “危險”的字體高度不應小於1/5英吋(3.2毫米), 其余字的高度不應小於1/16英吋
(1.6毫米). 所有的字使用印刷字體.
例如: 如果字體浮凸或凹刻的深度不小於0.02英吋(0.5毫米), 則標誌不要求使用對照色.
78.2 應提供符合61.4.2 – 61.4.4 的警告吊牌; 然而, 可選擇使用如下項目:
a). “使用後總要拔掉插頭”. 見61.4.2(a)
b). 標明 “拔掉插頭”見圖61.1
79. 使用和檢修說明
79.1 符合63節有關火險,觸電或傷人危害的警告說明應被提供, 且作如下修改:
a). 重要安全說明(見63.6)DANGER下第1條應替換為 “勿把組件安裝在能跌落入浴盆或水溝里的地
方. 使用後總要把手持組件放回墻上組件上.”
b). 重要安全說明(見63.6)WARNING下第1條不需提供.
c). 如下陳述或類似: “為了安裝穩固, 周期性地檢視墻上組件, “應包括在重要安全說明(見63.6)
WARNIGN 下第9條後面.
80. 安裝說明書
80.1 墻上組件之懸挂安裝說明書應與墻挂式風筒一起包裝. 說明應包括一份提供的項目表(如鏍絲,錨,
托架和類似的五金件); 安裝表面準備的步驟說明, 懸挂五金件的應用, 懸挂五金件的方法以及類
似的.80.2 安裝說明應包括在78.1規定的警告, 把在80.1規定的詳細說明放在前面.
補充的SA – 風筒配件
SA1 範圍
SA1.1 這些要求适用於可稱為直接插入裝置的風筒配件, 它只與手持風筒一起使用以減少由於偶然浸
入水而引起的觸電致命危險. 當接地的泄漏電流超過預前規定的數值而小於要求使電源電路超流
保護裝置運作的數值時, 這些裝置其功能可斷開連接風筒的電路所有導體. 在線的一邊, 風筒配
件附有極化葉片以與15A, 125V 的插座一起使用, 在負載的一邊, 提供極化的15A, 125V的插座
孔以連接手持風筒.
SA2 概述
SA2.1 風筒配件應符合此補充的要求, 以及UL943接地失效電路斷開標準規定的适用要求.
例如: 當符合下列情況時, 風筒配件不要求符合UL943高電阻接地失效測試:
a). 在任一電源導體里有斷開電路.
b). 僅在使用時接地的電路導體在負載電路里的一點上也接地.
SA3 標誌
SA3.1 概述
SA3.1.1 風筒配件, 包裝以及說明書應含有標誌, 標誌容易看得見且其字體顏色與背景色相對照. 大寫
字母的高度不應小於1/8英吋(3.2毫米), 小寫字母的高度不應小於1/16英吋(1.6毫米)
SA3.2 風筒配件
SA3.2.1 風筒配件的面部應永久地標記: “只用於手持風筒 – 不用於其他器具或延長線.”
例外: 如果標誌太大而不能放置在配件的面部, 如果配件的面部標記 “僅用於風筒”, 標誌可置於
安裝看得見的另外表面.
SA3.3 產品包裝
SA3.3.1 風筒配件的包裝應標記: (內容見英文版)
SA3.4 說明書
SA3.4.1 風筒配件的說明書應包括: (內容見英文版)
SA4 說明
SA4.1 被接地失效斷開器保護的電路上的風筒(無論何時在浴室使用) 應提供有使用說明. 信息應包
括描述接地失效電路斷開器是什麼. 怎樣減少因觸電而死亡的危險, 可用類型(手提式和永久式),
以及陳述永久型需合格電工安裝. 圖SA4.1顯示了這些說明的例子.說明也應包括一個圖例(如圖
SA4.1顯示的插入卡前面上的八角形), 和相關的(如八角形內的 “STOP”), 或類似的字. 這些說明
應是說明書或附頁上的永久部份.
SA4.2 說明書應有配件使用的說明. 這些說明應包括測試目的和配件重設鍵上的信息, 以及規定測試
的頻率. 說明書也應描述配件正確功能的指示, 指導用戶勿再用已浸水的風筒. 但要把它送到維修
中心進行檢修.
附錄A
部件標準
此標準包括產品的部件標準如下:
標準名稱 --- UL標準
插頭和插座 --- UL498
鎮流器,瑩光燈 --- UL935
接地失效,電路斷開 --- UL943
浸水檢測, 電路斷開 --- UL1664
軟線,電源線 --- UL817
電器設備使用的雙層絕緣系統 --- UL1097
花線和混和線 --- UL62
灰士支架 --- UL512
Edison底燈座 --- UL496
瑩光燈燈座,起輝器和起輝器支架 --- UL542
限制控制 --- UL353
馬達驅動器具 --- UL73
馬達 --- UL1004
聚合物原料-長期特性評估 --- UL746B
聚合物原料-短期特性評估 --- UL746A
聚合物原料-電器設備評估中使用的 --- UL746C
線路板 --- UL796
熱馬達保護器 --- UL547
定時電掣 --- UL917
特殊用途電掣 --- UL1054
膠帶,聚氯乙烯, 聚乙烯和橡膠絕緣 --- UL510
溫度指示和調節設備 --- UL873
電器和部件中使用的熱斷開裝置 --- UL1020
使用銅導體的線連接器和焊接片 --- UL486A
橡膠絕緣的電線,電纜 --- UL44
熱塑絕緣的電線, 電纜 --- UL83
UL859第十版本家用電動個人修飾器具標準的代替要求
顯示的要求是己被此版本要求`代替的當前要求. 在括號里的編號涉及未來有效期的新要求已代替這些要求. 保存當前的要求, 勿丟棄以下的要求直至得到其有效期.
59.2 當連接一個電路, 在滿載條件下處於工作溫度測量風筒的輸入功率, 電路保持如下值:
a). 對於額定110V-120V的風筒為120±6V.
b). 對於額定220V-240V的風筒為240±12V.
c). 所有其他電壓額定值的風筒為標記的電壓.
控制電掣或類似的,如果有, 設定其產生最大輸入功率.
例外: 如果能証明可得到類似的結果, 可執行輸入測試, 而生產線設備不使每個樣機運作必要的時間以達到其工作溫度, 或不直接顯示瓦特值, 或兩者有之.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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